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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市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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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947094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当事人石某某、艾某来到丹东市辽东公证处咨询,因孩子要上学,需要户籍证明,因双方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户籍随男方,现在要到女方处上学,派出所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才能给落户口。双方到婚姻登记处改离婚协议未果,求助公证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应该谨慎处理。

前台公证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由于《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明确,可以为其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于是公证员为当事人起草了变更抚养权协议。

双方当事人看完公证员为其起草的《变更抚养权协议》,表示十分满意,申请办理了公证。公证员受理后,又分别做了当事人的笔录,出具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告知》,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核查,核查无误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根据《公证书》顺利地为孩子迁移了户口并办理了入学手续。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员的介入,解决了当事人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公证的形式解决,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丹辽证民字第839号

申请人:

甲方:石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艾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

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4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石某某与乙方艾某于2019年3月4日来到我处签署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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