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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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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936856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安徽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与阜阳市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来到我处,称他们之间的《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进行公证,我处受理此证后,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等办理了并出具了公证。

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为转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标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合法获得该转让商标的专用权,包括转让方在内的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权转让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具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必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依法取得受让的商标专用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阜惠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XX有限公司,住所: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法定代表人:甲,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受让方):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XX,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乙,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

甲方、乙方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公证。

本公证员就办理上述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告知,甲、乙双方表示完全理解,在《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商标转让合同公证告知书》上签名、盖章。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公司持有的经核准注册的第35类注册号为第XX号、XX号“XX.XX”商标以人民币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表示同意购买。甲乙双方在协议中就转让价款的支付、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税额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乙方XX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于XX年X月X日在安徽省XX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署了前面的《品牌商标转让协议书》、《补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乙方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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