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李某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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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5935862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X日,大理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X来到公证处,称该公司因帐务纠纷将进行诉讼,李XX与该公司出纳人员周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将作为重要证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李XX与该公司出纳人员周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受理此案后,公证人员进一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有关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和提供的材料及手机微信帐号等信息进行了审查核实。详细了解情况后,对其涉及的保全范围、数量等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设计了工作方案,并将风险及注意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在我处办公室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逐一按事先设计的工作流程,最终顺利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保全过程中,公证员人员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对每一个环节、具体细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记录、截图、并由专业人员全程拍照、录像后制作成光盘及照片,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云大三塔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大理省XXX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住所:云南省XX市大理镇XXX。
法定代表人:高XX,职务:总经理。
授权代理人:李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XX,地址:云南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大理省XXX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授权代理人李XX于二O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特向我处申请对李XX与该公司出纳人员“周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吕XX和李XX在本处公证员办公室,由XX影像工作室摄像师茶X摄像、本公证员与李XX共同操作手机,吕XX进行现场记录,于二OXX年X月XX日X时XX分开始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李XX启动其所持有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13XX)进入微信界面,点开“设置”项,退出已登录的微信当前账号。
二、进入手机微信登录界面,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了电话号码为13XX的微信,并进行了截屏保存。
三、进入微信界面,对微信号:LHZ1XX的个人信息进行查看核实,为李XX本人所使用,并进行了截屏保存。
四、搜索查询到备注用户名为“周XX”的联系人(微信号:wxid_yhrkXX),点击该联系人,进入聊天界面,对二OXX年X月XX日早上XX时XX分起至二OXX年X月XX日早上X时XX分止的部分聊天记录及图片进行截屏保存。
五、对上述微信联系人的“个人资料”界面的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
随后,本公证员将上述截屏取得的图片依次打印由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吕XX和李XX共同签字确认存于本卷档案。
兹证明,上述全部过程由本处工作人员吕XX作现场记录,由XX影像工作室摄像师茶X在现场进行不间断连续摄像,并和截屏一百二十四张图片分别刻录成光盘两张,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图片一百二十四张(见附件)均为本公证员和李XX共同操作手机实时截屏取得并打印,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申请人相关资料;
2、截屏图片一百二十四张;
3、现场摄像光盘(一张);
4、截屏图片一百二十四张(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