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叶某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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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935708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刘老先生和老伴一同来到我处,他们想以女儿的名义出资购买一处市中心的学区房,让外孙子可以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由于女儿已经结婚多年,按照婚姻法规定,如果无特殊约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刘老先生和老伴担心,如果女儿他们夫妻俩过得好当然没问题,但是万一女儿和女婿发生婚变离婚,房产会被女婿分割一半出去,他们想为自己及孩子留条退路,于是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在了解了刘老先生夫妻二人的意愿后,详细给予了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公证员告诉刘老先生夫妻二人,可以通过办理购房资金赠与合同的方式,这样,不仅刘老先生夫妻二人能够进一步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而且还解决了老两口居住养老问题。最后,刘老先生夫妻二人根据公证员的建议,在提交相交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帮助他们起草了赠与合同,并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审查核实,很快出具了公证书。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有利于固定合同证据,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社会纠纷的产生。因赠与可以限定是否只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家庭财产处分中也常见应用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情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厦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叶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赠人: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刘某某、叶某某与受赠人刘某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经查,赠与人刘某某与叶某某夫妻持有叶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号为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赠送给女儿刘某一人所有,用于刘某购买厦门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房产的支付首付款,该赠与款项只作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本人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受赠人刘某对上述赠送表示愿意接受。赠与人刘某某、叶某某与受赠人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明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刘某某、叶某某与受赠人刘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厦门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赠与人刘某某、叶某某与受赠人刘某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六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