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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范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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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934116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董某范来到伊通公证处,想要立一份遗嘱。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在涉密接待室接待董某范,了解到董某范的丈夫梁某山已于多年前去世,董某范与丈夫共生有七个子女,董某范有单独所有的房屋一处,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想趁现在身体尚好、神志清楚,将单独所有的房屋在董某范去世后自愿无偿的留给董某范的长子梁某伟所有。公证员审查了董某范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并确认董某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意愿,可办理遗嘱公证。同时,告诉董某范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

2019年XX月XX日,董某范拿来了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公证员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董某范房产权属情况,皆符合遗嘱公证有关条件。公证员再次确认了董某范申办遗嘱公证的行为是其真实意图,遗嘱书内容真实、合法。公证员在遗嘱摄像室为董某范宣读了遗嘱公证的告知书,询问了董某范的基本情况、申办遗嘱公证的真实意图、遗嘱书的内容,并告知了遗嘱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风险提示,董某范明确表示知悉,在告知书上予以确认签字。公证员在对董某范进行询问、告知程序时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拍摄了“遗嘱公证”现场实况录像和现场照片并予以刻盘附卷归档。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董某范,女,一九三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

我叫董某范,今年88岁了,身体健康,我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某街道有单独所有房屋一处,坐落:某街道,幢号:XX;房号:XX;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1-2;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设计用途:商服;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伊通县房权证伊丹镇字第20XX号。待我死亡后,将上述房屋遗留给我的长子梁某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

立遗嘱人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吉四伊通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董某范,女,一九三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董某范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董某范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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