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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涉诉货物抽样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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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GGGY15934039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某公司代理人来到公证处,就涉诉货物蜂王浆的检测问题向我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以便对该公司购进的货物质量做进一步检测。

因受到疫情影响,该公司无法购进蜂王浆原料,为保证涉诉标的不灭失,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力证据,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公证处建议对现有的货物进行抽样取证,剩余的蜂王浆继续生产以维持公司的生产运行。征得同意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同委托代理人来到该公司查看了冷冻库中的蜂王浆后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对蜂王浆的数量逐一清点并抽样,对整个清点与抽样的过程录像拍照,经公证人员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员对该批抽样的蜂王浆进行封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助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考虑该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公证处经核实后依法免除该企业的公证费用,彰显了公证处的社会责任担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青永信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青海XX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

登记注册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迎新路X号食品保健品集聚区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X,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澄城县XXX街居民。

职务:生产部经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青海XX实业有限公司为保存证据、委托代理人丁XX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向本处申请,称该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与供货方余XX用微信签订了《送王浆协议书》,约定每公斤王浆葵烯酸为1.4的标准,每公斤价格人民币130元,少一个点减6元,多一个点加5元。供货方余XX供货4995.15公斤《蜂王浆》到该公司后,该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的结果为王浆葵烯酸为1.28,该公司按四舍五入计算,按1.3的价格每公斤支付货款124元,但供货方余XX不承认检验的结果,而余XX自己检测的葵烯酸为1.34,从而起诉该公司要求按1.34的标准,每公斤按126.4元支付,为此,该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特向我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购进的《蜂王浆》的质量做进一步的检测,进行抽取样品,对样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处审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我处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下午十七时零七分,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孙XX会同委托代理人丁XX来到青海XX实业有限公司,查看了存放在该公司冷冻室中的《蜂王浆》,因《蜂王浆》在冷冻中,决定分三步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首先对冷冻的《蜂王浆》进行了清点,共清点出6公斤装的蜂王浆833壶(其中一壶仅有半壶),公证员助理孙XX制作《现场工作笔录》一份,照相人员李XX进行录像、拍照。其次,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中午13时15分,申请人、搬运人和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孙XX来到该公司,对冷冻室存放的833壶《蜂王浆》确认无误后,搬运工人从冷冻室搬运到无任何物品的解冻室内,然后由本公证员贴上封条封存,让其自然解冻,公证员助理孙XX制作《现场工作笔录》一份,照相人员李XX进行录像、拍照。再次,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上午9时30分,申请人、抽样人员和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孙XX来到该公司冷冻室,公证人员首先查看了封条,确定完好后,撕开封条,监督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抽样分4组进行,每组逐壶用采样器抽取后,分别装壶,将壶装入纸箱内,由公证员贴上封条,搬运到冷冻室存放。公证员助理孙XX制作《现场工作笔录》一份,照相人员李XX进行录像、拍照。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孙XX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工作笔录》并交参与人确认签字,完成时间为14点26分。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笔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笔录》上记录的情况与现场情况相符,该记录原件上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搬运人员、抽样人员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粘连的照片系照相人员李XX现场拍摄,与现场的实际情况一致;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为照相人员现场拍摄,与现场的实际情况一致。

附件:一、《现场工作笔录》复印件三份共三页; 

     二、照片27张;

     三、光盘3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永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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