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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跨境微信视频口头委托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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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933586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杭州市禹航公证处接到孙女士的电话咨询。孙女士称女儿陆某某名下有2套房产,现在到了办理产权证阶段,但由于陆某某现正在日本留学,女儿陆某某想委托其母亲孙女士代为办理产权证,但日本正处于疫情期间,使馆也不能办理委托公证。孙女士询问公证处能否为远在日本且处在居家防疫状态中的女儿办理委托公证。

接到咨询电话了解情况后,杭州市禹航公证处迅速制定方案,公证员认为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办证程序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的口头委托行为进行保全固定,于是决定为陆某某与母亲孙女士微信视频口头委托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对陆某某的身份进行了询问核实同时通过专业的身份核验(人脸识别)软件对陆某某的身份再次进行了核实。完成核实后,陆某某对母亲孙女士进行了口头委托,在此过程中,禹航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对整个远程口头委托过程进行了保全,对上述口头委托过程进行摄像,形成视频资料,刻录进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及档案留档备查。最终,孙女士凭借公证书顺利完成了不动产证的办理手续。

为解决疫情期间在国外的当事人无法办理购房等事宜的痛点、难点问题,禹航公证处推出“微信视频口头委托保全证据”公证,开辟专项绿色通道,借助信息网络技术,搭建图片、语音、视频实时传输通道,采用远程视频口头委托保全证据公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购房等事项的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颇受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杭禹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孙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杭州市XXXX幢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因固定证据需要,向本处申请对陆某某(微信号:XXXX)与其通过微信视频通话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杭州市禹航公证处715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孙某某的手机收到陆某某的微信“视频通话”请求,孙某某接通电话与陆某某进行视频通话,陆某某通过视频表明其身份,展示其身份证 ,公证员对其进行人脸识别。陆某某表示其拟办理杭州市XXXX幢X单元XX室、杭州市XXXX幢X单元XX室两处房屋的产权证及杭州市XXXX幢X单元XX室产证注销相关事宜,因不能亲自办理,现委托母亲孙某某为代理人,代为处理以下事宜:1.代为办理杭州市XXX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产权证注销登记相关手续;2.代为办理及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3.代为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代为领取不动产权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代为提出不动产或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代为领取受理单;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与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4.代为缴纳房屋相关税费;5.代为办理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管道燃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等)开户手续;6.代为接收房屋;7.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的其他相关事宜;凡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公证员助理对整个微信视频通话过程进行现场摄像。“视频通话”结束后,陆某某将委托书的照片及其本人身份证的照片通过微信传输给孙某某。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的视频系上述现场拍摄复制后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委托书”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系接收后在本处电脑打印所得。

附件:1.密封光盘一份。

2.委托书照片打印件一份。

3. 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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