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火灾后受灾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933584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杭州某服装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宋某来到我处,称该公司承租了某园区一幢大楼2楼和3楼生产、存放公司的服装,但因一楼工厂起火而受殃及,公司的几十万件服装大多被烧坏或被烟熏黑,还有部分因消防的洒水救援,被水泡烂,该公司受到重大损失。为了证明火灾后该公司的损失情况,特申请公证机构对火灾后该生产及仓储的现场状况及仓库内服装的打包、标记、搬运进行保全,以便于消防部门定损和灾后处理,尽快恢复生产。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司法制度,要充分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优势,积极介入企业设立、经营、维权等各个环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本案中,公证处对灾后仓库现场的情况进行了保全,为当事人的定损及索赔固定了客观、真实、完整、清晰的证据,更为尽快进行灾后处理,重新恢复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杭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公司因固定证据之需要,委托其代理人宋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向到我处申请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某路某号某园区一幢大楼二楼和三楼,复工发生火灾后的现状以及仓库内未过火的服装的打包、标记、搬运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孙某与公证人员应某办理上述公证。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应某分别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来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某某路某某号标识为“XX公司”的二楼,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保全,具体如下:

一、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公证人员首先对工厂二楼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照片见附件一,视频见附件二光盘,视频文件名称:2020_03_09_10_08_IMG_9875.mov);随后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张某、方某、沈某、毛某、谢某、姚某对二楼的服装进行打包,陈某对打包好的服装包裹从1开始按序标记至600号,崔某、蒋某、王某对标记为1至600的服装包裹进行搬运。当天结束后,宋某对仓库二楼上锁,公证人员对仓库二楼的进出口加贴封条。该过程公证人员全程拍摄了视频,取得了视频文件名称分别为“2020_03_09_10_08_IMG_9876.mov”、“2020_03_09_10_28_IMG_9877.mov”、“2020_03_09_10_08_IMG_9878.mov”、“2020_03_09_10_08_IMG_9881.mov”的视频四段(见附件二光盘)。

二、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公证人员首先对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在仓库二楼加贴了封条的情况进行拍照(见附件三)。随后公证人员撕开封条,宋某开锁进入仓库二楼,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张某、方某、沈某、毛某、谢某对现场服装进行打包,陈某对打包好的服装包裹从601开始按序标记至1600号,崔某、蒋某、王某、姚某对标记为601至1600的服装包裹进行搬运。当天结束后,宋某对仓库二楼上锁,公证人员对仓库二楼的进出口加贴封条。该过程公证人员全程拍摄了视频,取得了视频文件名称分别为“2020_03_10_10_08_IMG_9882.mov”、“2020_03_10_10_28_IMG_9883.mov”、“2020_03_10_10_08_IMG_9884.mov”的视频三段(见附件二光盘)。

三、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公证人员首先对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在仓库二楼加贴了封条的情况进行拍照(见附件四)。随后公证人员撕开封条,宋某开锁进入仓库二楼,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张某、方某、沈某、毛某、谢某对现场服装进行打包,陈某对打包好的服装包裹从1601开始按序标记至2658号,崔某、蒋某、王某、姚某对标记为1601至2658的服装包裹进行搬运。该过程公证人员全程拍摄了视频,取得了视频文件名称分别为“2020_03_11_10_08_IMG_9886.mov”、“2020_03_11_10_28_IMG_9887.mov”的视频两段(见附件二光盘)。最后,待标记为1601至2658的服装全部搬运走后,公证人员对仓库二楼的现场情况拍摄了照片和视频(照片见附件五,视频见附件二光盘,视频文件名称:2020_03_11_10_08_IMG_9875.mov)。

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在本公证处将现场拍摄的所有照片以及视频导入本处电脑,再将上述照片进行打印,并将视频刻录至光盘(一式四份)。

兹证明,上述过程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应某均在场;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系将公证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在本处打印而成;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二光盘内储存的内容系将公证人员保全现场拍摄的视频导出至本公证处电脑刻录而成,与现场情况相符。

附件:一、照片打印件(共52页)

二、光盘(共11段视频)

三、照片打印件(共20页)

四、照片打印件(共20页)

五、照片打印件(共50页)

六、现场工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