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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市陈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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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933327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苏州市吴江区某镇的一位七十多的残疾老人陈某在一对小夫妻的陪同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在接待后了解到,陈某从出生起就是视力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壹级,通过交流后发现,陈某虽然视力残疾,但神志清晰、思维敏捷。据陈某自己表述,他是一位视力残疾的孤寡老人,至今未婚且无任何子女,父亲过世好几十年了,十九年前与其相依为命的母亲也离世了,自己兄弟姐妹六人,除一位出嫁外市的姐姐外,其余兄弟都已过世,姐姐现也因年老体弱且路途遥远一年难得见一回,平时侄儿、侄女来往并不频繁,自母亲去世后,无法独立生活的陈某聘请了浙江籍的周阿姨来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十几年来,周阿姨始终如一、认真负责地照顾着陈某,特别是在陈某身体不好住院治疗期间,周阿姨的儿子、儿媳也帮忙一起照顾、陪伴。为感谢周阿姨一家的关心照顾,陈某就想着将自己现居住的名下唯一一处房产以立遗嘱的方式遗赠给周阿姨的儿子赵某某、儿媳钱某某夫妻俩。

在得知老人的意愿后,公证员将老人请进了隔壁办公室并对老人进行了单独询问后,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到,陈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为老人办理了低保手续,每月仅有壹仟多元的低保金,除此以外,陈某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公证员为陈某分别详细讲解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书的要求法律规定,并结合陈某自身的实际情况,当即建议陈某以与赵某某、钱某某夫妇共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公证方式来代替办理遗嘱公证的方式将财产遗留给赵某某、钱某某,以保障陈某今后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通过公证员的讲解,老人了解了上述两种公证的差异,也明确表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显然更加符合自己需求,陈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并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而欣慰。随即,公证员细致了解赵某某、钱某某夫妇的居住、工作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确认赵某某、钱某某夫妇具备相应扶养能力后,征询赵某某、钱某某夫妇的意见,并明确告知扶养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赵某某、钱某某夫妇经慎重考虑后,向公证员表示,他们会尽心尽责地照顾老人,为他养老送终。了解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将上述情况向双方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镇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解、核实,严格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了该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将所有的书面资料逐一为陈某进行了宣读、解释,并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苏吴江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陈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扶养人):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钱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陈某未婚、无子女,乙方赵某某、钱某某系夫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甲、乙双方在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约定:为使甲方陈某老有所养,乙方赵某某、钱某某夫妻自愿对甲方承担扶养责任,承担对甲方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的照料责任和所有费用,并负责为甲方陈某养老送终;扶养人赵某某、钱某某夫妻履行了上述义务后,甲方陈某自愿将其个人拥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XX镇XX路XX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56.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XX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吴国用(XXXX)第XXX号】在其去世后全部遗赠给乙方赵某某、钱某某。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陈某与赵某某、钱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陈某所捺的右手拇指指纹、乙方赵某某、钱某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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