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送达文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GGGY15928066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周先生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咨询。公证员在与其交谈中了解到,其经营的某投资担保公司于2012年与某省两家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6日,至2017年6月借款人某省两家企业因投资失误延期还款给当事人经营的某投资公司,两家企业为此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企业资金回笼后会一次性还清借款,在此期间用企业的投资项目作为保证。截止当事人来公证处咨询之日止两家企业仍未还款,当事人比较苦恼,一是因上述债权要过诉讼时效,二是想要诉讼又因疫情防控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未正常办公,三是两家企业是自己公司的长年客户,不想因此一单生意失去客户,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公证员向其宣传讲解了国家相关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和《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周先生办理《催收欠款通知书》邮寄送达公证来保护其权益。
周先生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后,提交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法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当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交付的往来银行流水、延期还款的承诺书、要邮寄送达的催款通知书。公证员经审查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全程监督周先生邮寄送达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黑哈国证内经字第X号
申请人: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市XX区XX街XX号X层。
法定代表人人: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其权益,于2020年6月X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单位邮寄送达《催收欠款通知书》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本处审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公证员与公证员谢某会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于二〇二〇年六月X日下午三时来到来到XXX市XX区XX街X号的中国邮政邮电营业所,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XX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地址:XXX省XXX市XX区XX街X号)寄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原件一份一页,并取得XXXX号邮件交寄单(收据)一张,当日四时X分,邮寄送达行为结束。本公证员对送达所经过的地点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邮寄送达保全工作记录》,所拍摄的照片经现场人员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由本公证员带回本处。《邮寄送达保全工作记录》上记录的内容经现场人员确认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邮寄送达保全工作记录》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及公证员的签名属实。第XXXX号邮件交寄单(收据)原件存于我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贴的《催收欠款通知书》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邮寄送达的正本相符,《邮寄送达保全工作记录》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及公证员的签名属实,照片为现场拍照取得。
附件:一、《邮寄送达保全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二、《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三、照片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