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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通知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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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928064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经营生物、医药、医疗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该公司于2019年与外省的B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授权使用合同,约定将A公司研发的某产品的销售权有偿转让给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使用费和产品销售提成,但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欲及时止损,解除与B公司的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也为后期维权留存证据,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邮寄送达公证。公证员审查了A公司的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后,陪同A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中国邮政邮电所,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埠特快(EMS)方式向B公司相关人员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

在本案例中,公证书通过对邮寄送达行为和过程的描述,及有关票据证据材料的固定,达到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对邮寄送达行为进行公证,能够证明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显著增加可信度,有助于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职务:经理。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其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段某某,以及申请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下午二时五十八分来到位于XXX市XX区XX号的XX邮电所,向某某以外埠特快(EMS)方式向B公司(地址:XX市XX号)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取得了《邮件交寄单(收据)》一份一张、第XXX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与送达件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一页;

2.《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二份二页;

3.《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复印件一份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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