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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蔡某某接受遗赠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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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924555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死刑罪犯朱某某曾在看守所自书了壹份遗嘱,内容为其去世后,将其生前合法所有的一套房产遗赠给自己的侄子蔡某某,由蔡某某所有。临刑前,朱某某又再次向执行法官说出了自己的遗愿,表示其本人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区XX东路X号XX花园三期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其遗留给大妹朱某华的小儿子蔡某某,并且提交了自己自书的这份自书遗嘱。

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法官几经周折联系到公证机构,希望公证机构能够实现朱某某的遗愿。此案如何把握成为最大的难题,承办公证员首先通过执行法官彭某找到蔡某某,了解其公证的意愿,并将案情提请公证处业务委员会进行讨论,一致决定突破常规受理此公证申请。

公证员多次前往距离40公里外的某中级人民法院,向当时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彭某了解死刑罪犯朱某某遗嘱的形成过程等情况。经法院同意,公证员对相关的案卷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6条规定涉及的执行笔录、自书遗嘱以及行为能力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复印留存。之后,公证员又积极联系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此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系最后壹份有效遗嘱逐一进行了核实。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认遗嘱所处分财产系朱某某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公证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蔡XX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内字第XXX号

接受遗赠人:蔡XX,男,公民身份号码:32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XX市XX镇XX号。系遗赠人的外甥。

遗赠人:朱XX,男,生前所持有公民身份号码:65XXX,生前住址:新疆XX市XX团X连X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蔡XX因接受遗赠人朱XX遗赠的房产,于二Ο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蔡XX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由XX市XX垦区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

3.由XX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X师XX团X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X师X团民政科共同出具的《证明》。

5.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X师XX团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与新疆XX垦区公安局XX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复印件。

7.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缴费票据复印件。

8.由XX市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XX)XX证民字第351、353、354、356号《声明书》公证书。

9.由XX市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XX)XX民证字第959号《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接受遗赠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和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到XX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制作了《乌鲁木齐市XX公证处谈话记录》壹份,并查阅了《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案卷》、《X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卷宗(正卷)》等卷宗且复制了有关的案卷材料。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其他证明材料及其陈述,以及本公证员的核实情况,现确认以下事实:

一、遗赠人朱XX于二0XX年X月X日因故意杀人罪在XX县被执行死刑。

二、遗赠人朱XX的父亲是朱X生,已于一九XX年因病去世,其母亲是李XX,已于一九XX年因病去世。遗赠人朱XX生前未婚无子女。

朱XX的父母共有七个孩子,分别是:儿子朱X胜、朱X忠、朱XX、朱X奇,女儿朱X华、朱X芳、朱X莉。

三、申请人蔡XX申请接受遗赠的是朱XX生前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该合同中涉及一处房产,该房产位于乌鲁木齐市X区XX路X号XXX花园X期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

四、遗赠人朱XX生前于二0XX年X月X日在新疆XXX县看守所自书有壹份《遗嘱》,遗嘱中朱XX明确写明:其本人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X区XX东路X号XX花园三期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其遗给大妹朱X华的小儿子蔡XX。

另本处查明:

1.遗嘱中所涉及的位于乌鲁木齐市X区XX路X号XXX花园X期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该房产已经交工并办理了入住手续,该房产的购房合同原件仍在相关部门。为此,本公证员找到当时的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后得知:

(1)法院案卷内所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系使用原件复制所得,内容与原件一致。

(2)该房产系遗赠人朱XX的生前合法财产,此房产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封。

2.朱X忠、朱X华、朱X芳、朱X莉、朱X奇、朱X胜均明确表示:

(1)朱XX生前没有给他们遗留任何形式的遗嘱;

(2)对于朱XX所留的这份自书遗嘱予以认可,对遗嘱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异议。

3.根据X司鉴字【20XX】第XXX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显示:朱XX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经本公证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朱XX生前立有公证遗嘱。

5.遗赠人朱XX生前无需要其抚养或赡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五、现蔡XX表示要求接受朱XX给其遗赠的上述房产。

六、蔡XX表示并确认:遗赠人朱XX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无公证遗嘱,仅立有壹份自书遗嘱。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遗赠人朱XX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无公证遗嘱,仅立有壹份自书遗嘱的事实无任何的异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是遗赠人朱XX的生前个人财产,为其所留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遗赠人朱XX可以自书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遗嘱是朱XX生前所立唯一一份遗嘱,具备了生效条件。现蔡XX表示要求接受朱XX所遗赠的上述遗产,故朱XX的上述遗产由蔡XX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Ο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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