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923013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与尚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随男方生活,现由于某些原因,双方想变更上述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改由女方尚某抚养女儿,故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公证员在受理双方的申请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孩子的出生证明显示女儿已年满八周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稳妥起见,公证员在办理该协议书时要求父母携女儿到场,并当面询问了女儿是否同意变更抚养权,并在笔录中加以注明。同时公证员还在笔录中对双方离婚后是否再婚情况、抚养费问题、另一方的探望权问题、子女户籍问题、双方共同财产、住房、债务是否有其他约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告知双方“抚养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灭、变更,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抚养义务,不因变更抚养权协议而免除义务”。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重点对双方的离婚事实、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进行了核实,在确定符合出证条件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变动较大,一个家庭的破裂不仅仅导致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的分崩离析,更可悲的是亲缘关系的重组与变动,尤其对于年龄尚小的孩子来说,父母离异对其心理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为了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幸福的童年,为了孩子能在更有利的生活环境下健康成长,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尤为慎重,对父母变更抚养权的意思表示进行详尽的审查并对年龄较大子女的个人意见进行一定程度的考量,这样才能在法律范畴内尽最大可能为破裂的婚姻止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从而体现公证的社会责任与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刘某、尚某于2020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刘某、尚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尚某于2020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