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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保护合作社顺利复工复产

  • 案例时间:2020-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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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GGGY159183859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XX合作社是一家主营水产的合作社,因疫情期间经济影响,遭遇了资金周转问题,向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贷款人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整,贷款人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止向融资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630万元整的最高额融资额度。同时,为了确保前述合同的履行,申请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潘某某、朱某、潘某、朱某某、金某某、朱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潘某某、朱某签署了《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保证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在上述融资合同内所发生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

因当时正处于疫情期间防控关键时期,申请人还对约定时间前往公证处办证有所犹豫,通过公证员与当事人及时的沟通,本着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角度出发,最终还是协商一致,定于3月20日将上述公证顺利办了下来。在做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的同时,为疫情期间企业的复工复产助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沪奉证经字第    号

申请人:

贷款人: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朱某某

借款人: 上海XX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浦东新区XX镇XX村XX组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

公证事项:借款合同

申请人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上海XX合作社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朱XX的身份证;二、上海XX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大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经查,申请人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申请人上海XX合作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借款合同》。申请人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处就该合同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该合同约定,贷款人自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具体以借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双方就该合同格式条款及填写的内容理解一致。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负责人朱某某与上海XX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陆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在上海市,签署了前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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