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户继承人中有四级精神疾病残疾的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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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GGGY15917765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市某屯某村精准扶贫户马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申请办理其丈夫杨某死亡后遗留的房产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在与马某交谈时了解到,马某与其丈夫杨某共婚生两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杨A,儿子杨B。其中杨A已成家搬出了本村,杨B和父母共同生活,属于本村五保户,有残疾证明,残疾类别注明的是四级精神残疾。杨B患有间歇性神经疾病,曾经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吃药维持治疗。马某要求继承其丈夫的房产,杨某的父母都已经病逝,杨A、杨B放弃继承权。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受理了此项公证,并告知马某,鉴于杨B属于四级精神疾病残疾,又属于五保户,依靠父母生活,需要对杨B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15年5月,杨B因患间歇性神经疾病在精神病院治疗一年,住院期间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好转后转回本市医院继续巩固治疗,现在一直在家吃药控制病情,经对本市医院调查核实,杨B和父母一起生活,定期在本院开药;经核实村委会,杨B因有患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一直未婚,能够与人交流,依靠父母生活,村里为其申请了残疾证,申报了五保户,和其母亲一起定为精准扶贫户。
公证员调查后,证实了杨B丧失了劳动能力,依靠父母生活这一情况属实,但杨B属于四级精神疾病残疾人,现在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确定,需要到法院进行认定确认,经询问马某不同意去法院认定。
最后在公证员指导下,建议马某、杨B共同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房产,并由马某代杨B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杨A自愿放弃继承权。共同继承既能确保杨B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马某不愿去法院认定医院,最终马某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市XX乡XX村,系被继承人杨某的妻子;
杨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市XX乡XX村,系被继承人杨某的儿子。
被继承人:杨某,男,生前住址:XXX省XX市XX乡X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杨B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医院诊断、村镇房产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死亡。
二、继承人马某、杨B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坐落在XX市XX乡XX村,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村镇房产执照XX号。
三、被继承人杨某与其妻子马某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杨A、杨B。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四、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马某、杨A、杨B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继承人马某、杨B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杨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子女杨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马某、杨B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安达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0年一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