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刘某上门办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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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916662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刘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刘某某的父亲刘某父;母亲陈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刘某某于2008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收养子女和其他任何子女。
2019年1月3日,刘某某的父亲刘某父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刘某父行动不便,急需用钱。因案件特殊情况,我处公证员即前往当事人所住村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案例分析】
首先,明确遗产权属状况。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出,该笔存款是在刘某某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因此,该笔存款为刘某某的单独所有财产。
其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人口述,后经查实:被继承人的母亲陈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于2008年离婚后未再婚,被继承人没有任何子女,故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父亲刘某父继承。
其三,法律性质认定。此案应按法定继承来办理,理由如下:
1、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未留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2、继承人陈某某先于被继承刘某某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某的继承权自然丧失。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是其离婚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刘某父系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亲,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领取刘某某遗产的资格,可以领取上述遗产。
【主要办证过程】
1、通过遗嘱管理平台查询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公证遗嘱。
2、向刘某父告知申请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核实被继承人及继承人陈某某的死亡时间。通过向所在村委会核实了解与所开证明材料一致。并通过身份证识别仪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
4、确定被继承人婚姻及子女情况。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口述,被继承人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刘某某未再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也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经公证员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核实了解,上述情况属实。公证员收集了证人证言。
5、查询刘某某婚姻状况。公证员到本市婚姻登记处,向工作人员了解被继承人刘某某的婚姻状况。经工作人员查询电子档案,刘某某离婚后未发现有再婚记录。
6、公证员到刘某父家调查情况,并上门核查情况取证。
【公证书使用情况反馈】
在办理该案例公证时,我们抛开了以往的“坐堂办证,拿证换证”的办证模式,推崇“你办继承、我找证据”理念,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突破传统公证服务的“藩篱”,用公证理念创新带动公证服务创新。利用公证人员专业的法律工作经验,帮助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完成继承公证的证据收集整理,当事人只需要在家中等候通知,就可轻松领取继承公证书,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赢得了老百姓的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信息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刘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河南省息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父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于二0一九年一月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份;2、户口本2份;3、未再婚无子女证明1份;4、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单3张;5、户籍注销证明1份;6、亲属关系证明1份;7、息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8、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某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病死亡,死亡地点:XX。
二、继承人刘某父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遗留的银行存款叁笔:(一)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东环路支行,卡号:XXXX,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贰佰零贰元五角玖分;(二)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卡号:XXXX,金额为人民币柒佰陆拾壹元捌角陆分;(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卡号:XXXX,金额为人民币XXXXX元整。
三、据继承人刘某父称,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遗嘱管理平台,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据继承人刘某父称,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无债务。
五、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亲是刘某父;母亲是陈某某,于二00四年十月死亡;被继承人刘某某于二00八年离婚后未再婚,无子女。
六、现刘某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刘某父、母亲陈某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某的母亲陈某某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继承权自然丧失;故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刘某父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息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