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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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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916656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于2019年1月5日因病死亡。刘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刘某的父亲刘A在多年前先于刘某死亡、母亲陈某、刘某与配偶余某生育有一个子女刘B,刘某无其他子女,也无养子女。

2019年1月18日,刘某的配偶余某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余某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余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刘某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刘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刘某的工作单位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刘某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刘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卡一张。

【案例分析】

首先,明确遗产状况。从当事人提供的刘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卡可以看出,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有一张银联卡,卡内有一笔存款,该存款为刘某的遗产。

其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余某、陈某、刘B共同继承。

【主要办证过程】

1、核实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时间。公证员指派我处工作人员分别到商城县城关镇派出所和商城县城关镇莲塘小区居委员会核实刘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原件和亲属关系原件的真实性并确认刘某的死亡时间。

2、在管理系统(原遗嘱平台)查询遗嘱数据库,无被继承人刘某的遗嘱信息。

3、确定被继承人婚姻及子女情况。根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被继承人系原配夫妻,刘某去世后余某未再婚,二人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刘B,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刘B属未成年人。经公证员到被继承人所在居民组核实了解,上述情况属实。

4、被继承人的母亲陈某因不堪承受儿子去世的打击均卧病在床,无法亲自到本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亲自到刘某家中当面与陈某谈话,陈某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

【公证书使用情况反馈】

以前我们办理继承权公证,多是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来办理公证,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的继承人需全部到场确定由谁继承。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也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为了方便群众,在办理该案例公证时,我们考虑到被继承人家中经济确实困难且母亲卧病在床,子女又未成年,所有事情都由余某一个单亲妈妈来办理,故尽量简化了办证流程,亲自到当事人家中为其服务,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信商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余某,女,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

陈某,女,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刘B,男,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

被继承人:刘某,男,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河南省商城城关镇。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余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有一张银联卡,卡号:XXXX,卡内金额壹万壹仟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余某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余某、儿子刘B、母亲陈某,其父亲已先于其死亡。

五、在管理系统(原遗嘱平台)查询遗嘱数据库,无被继承人刘某的遗嘱信息。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为被继承人刘某的合法遗产。母亲陈某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余某和儿子刘B二人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的儿子刘B属于未成年人,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监护人余某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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