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维权对乙公司网上虚假宣传保全证据而办理的电子数据保管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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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916096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煤质灰分仪产品的科技企业,其研发的产品因拥有“不含任何放射源”的发明专利技术,在众多煤炭企业中被广泛使用。
2020年×月×日,甲公司参加了国内某煤炭集团在印尼的煤电建设招投标项目。与此同时,乙公司也参与此次竞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参与竞标的灰分仪产品不得含有任何放射源”。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中明明含有放射源物质却谎称已拥有“不含放射源”的专利技术,试图以“山寨”产品鱼目混珠,严重损害甲公司及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甲公司遂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乙公司官网中对“山寨”专利产品虚假宣传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备维权使用。
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后,考虑到当时正处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尽量减少接触次数,决定采取“不聚集、线上化”的公证服务模式办理。承办公证员在制定取证方案时多次与甲公司沟通相关公证细节,指导当事人采用新的保全证据形式,用 “公证云”手机App对网页证据进行电子存证。很快,甲公司代理人在线完成申请办理流程后,到公证处只来一次就拿到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交涉,并将公证书内容展示给对方。乙公司当天立即撤回了投标申请并将其官网上虚假宣传的侵权内容予以删除。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固定证据、如何取证对诉讼结果影响重大。“公证云”等在线存证平台,将电子存证技术与公证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日益增长的取证需求与传统保全证据公证服务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证×字第××号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市×××区××号,法定代表人:贾某。
代理人:尹某,女,公民身份号码:×××。公证云帐号:××××。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某使用“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网页取证”功能进行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现向我处申请办理保管公证并出具电子数据保管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
二0二0年×月×日本公证员在本处打开我处办公电脑,接入互联网,检查电脑取证环境,确认电脑硬盘清洁,互联网接入正常。经查询,申请人提交我处保管的电子数据信息如下:
网页取证时间:二0二0年×月×日××时: ××分,网页存证时间:二0二0年×月×日××时: ××分,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证据文件名称:×××。
应其申请,本公证员从我处服务器对上述证据文件经解密自动校验,确认该证据文件未被篡改后,下载上述电子数据,提取相关数据保管信息,并将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打印纸质《电子数据保管函》(一式两份)。
附件:1、纸质《电子数据保管函》(一份),
2、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