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某公司外观设计使用在先的保全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916095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XX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具的公司,2018年被另外一家公司诉至法院,称该公司生产的一种实木花架侵犯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公司称在原告申请外观专利之前,他们早就开始生产这种实木花架并在市场上销售。为诉讼需要,该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外观设计使用在先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受理该公司的申请后,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在查询销售档案时,发现早年间就出售过这种花架,为了寻找证据,该公司在历史销售账目中查询到了几位买家,准备以上门提供延保的方式去客户家中拍摄所出售产品的照片,并让客户出示购物时的票据,申请公证处对上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分析后认为,如果仅以上述方式收集证据,可能会因为涉嫌与当事人串通作伪证导致证据效力不足。公证人员提出,可以去当时客户购买家具时的商场查询销售底档,结合个人购买情况来证明。当事人接受了该建议并与公证人员一起设计了取证方案。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首先去所购物的商场找到了购物的底档(商场留存联)并进行拍照,然后联系客户进行现场查看,并征得客户同意由公证人员对所购产品进行了拍照。公证处随后根据上述取证情况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在诉讼中被提交到法庭,成功地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石平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贾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乙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乙某称该公司与他人有外观设计专利诉讼纠纷,为了证明其在先的生产、销售行为,特向我处申请对其回访购买该公司产品的客户的行为和过程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前往××家居中华广场和××小区查看商场销售底单及所销售的家具。具体过程如下:

一、在××年××月××日×时××分申请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乙某、与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李某自槐中路与育才街交叉口出发前往位于中华大街与槐安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家居中华广场。

×时×分,上述人员来到××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家居中华广场四层,进入申请人的代理人所称的××家居的账务室。在该室内,向一名桌牌标示有“会计助理”字样的办公桌内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要求查询“××家具”在2012年的销售底单。该女性工作人员取出一本封面标有《××店商户返款2012、5、24-5、30》的单据本。在该单据本内选择一张定货日期为“2012、5、27”的《××国际家居××广场销售单》复制后交给本公证员,并由公证人员对该单据进行了拍照。

十六时十五分,上述人员离开×××广场。

二、在××年×月×日×时×分,申请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乙某、与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李某自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发前往××小区。

××时××分,上述人员来到位于××小北区,来到在××家居××广场查询到的《××国际家居××广场销售单》载明的购买人地址。该室内自称为房主的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接待了上述人员。本公证员向该二人介绍了公证人员,并在征得二人同意后,对存放于该室内的一个花架进行了拍照。该二人出示了自称是当年购物的票据,在公证人员拍照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申请人的代理人为其出具了《××家具延保单》。

十二时十分,上述人员离开,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十二张均系现场拍摄所得。

附件:1、照片12张,共5页;

2、《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