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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事实公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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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916027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安,男,生于一九XX年XX月XX日,住湖北省咸丰县甲马池镇XX村XX组XX号。其妻宋某英,女,生于一九XX年XX月XX日,住湖北省咸丰县甲马池镇XX村XX组XX号。2012年8月,李某安的儿子李某甲(一直未婚)在外地务工期间,在路边捡到一弃婴,一直无法联系其家人。李某甲后将该弃婴带回老家抚养,并取名为李某青,李某青与李某安、宋某英、李某甲共同生活至今,但李某青一直未取得户籍。2018年,李某甲因煤矿事故意外死亡。因李某青无户籍而无法上学,李某安、宋某英寻求多方解决无果,2019年5月,李某安、宋某英由其所在村驻村干部带领,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公证处在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对当事人及驻村干部进行询问后,受理了该公证。指派2名工作人员前往被抚养人李某青的居住地,向当地村委会、当事人的邻居详细了解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联系了3名当地知情人,并对知情人进行了询问,记录了3份证人证言;向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制作核实记录1份。

公证处在审查该项公证的所有材料后,为当事人李某安、宋某青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李某安、宋某青成功为被抚养人李某青办理了户籍,解决了多年来困扰李某安一家有关李某青的户口和学籍问题。现李某青在咸丰县坪坝营镇某小学上学。抚养事实公证对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咸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安,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湖北省咸丰县甲马池镇XX村XX组XX号。

宋某英,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咸丰县甲马池镇XX村XX组XX号。

关系人:李某青,女,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坪坝营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李某安、宋某英于二〇一二年XX月起共同抚养弃婴李某青,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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