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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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916011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李某打电话至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咨询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其准备出售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小区XX号楼X层XXX和北京市丰台区XX小区XX号楼车库-1层XXX的不动产,因其本人不能亲自到北京办理过户事宜,故想委托其妻子白某作为代理人办理有关房屋买卖委托事宜。目前李先生本人在武汉,手中只有身份证,其妻子与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均在北京,其本人由于疫情原因不便往返于北京、武汉之间,随着过户时间临近,李先生十分着急。
本处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首先同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取得联系,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发函,请求协助核查有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也积极回应。5月26日李某的配偶白某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277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323XXX号)等证件前往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由北京市正阳公证处指派该处公证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随后,公证员联系济南市泉州公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进行了核实,解决了李先生的燃眉之急。
疫情发生以来,武汉市尚信公证处认真落实党中央、司法部、武汉市司法局疫情期间为民服务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职能优势,创新公证服务模式,开展跨区域合作,努力通过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群众公证法律难题,为疫情防控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公证力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尚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