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某制造公司存放物品现场状况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909992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于XX年X月X日向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以下简称三江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据郑某陈述,自己是受当事人某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某制造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与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三江公证处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在对证据收集完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此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三江公证处公证员对当事人郑某某进行反复询问,核对身份信息,并前往其所陈述的货物堆放地进行拍照,以此将当时情景固定下来,加以保存,以备日后使用。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程序正义价值的日益彰显,证据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及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保全证据公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现场状况保全公证,因其特殊性更应注重审核真实性和合法性。首先,考虑取证的合法性,避开陷阱取证。其次、保证公证过程的完整性。通过上述方式,即能够对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又能保证现场状况保全公证的合法性,以达到巩固证据,助力司法的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某乡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制造有限公司为固定证据使用,其委托代理人郑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存放于XX、XX、XX及XX四处存放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魏某及申请人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于XX年XX月XX日共同来到XX、XX、XX及XX的物品存放地,根据委托代理人郑某的描述,由公证人员魏某对上述四处物品存放地的物品现状逐一进行拍照、摄像,公证员陈某在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张、《物品清点记录表》一份一张并由上述参加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公证人员魏某共拍摄照片XX张,拍摄录像XX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物品清点记录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上述参加人员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及录像光盘均为公证人员魏某现场拍摄和现场录像,与某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上述所描述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张;

2、《物品清点记录表》一份一张;

3、照片XX张;

4、光盘X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三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