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宇、杨某娜离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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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909778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邱某宇(男)和杨某娜(女)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前来屏南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补充协议公证。申请人称:男女双方离婚时均不知道女方已经受孕,因此未对腹中胎儿(即邱某洋,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邱某洋的父母即申请人双方)的抚养权作出约定,现经男女双方协商,决定以离婚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次子邱某洋的抚养权进行约定,并向我处申请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的形式由于简捷方便成为当前男女双方离婚首选,但由于部分男女双方离婚时的冲动和考虑不周或因离婚后环境变化等因素,离婚后双方常需要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内容。公证机构的介入为双方提供了自愿平等的协商平台,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防止矛盾激化,此外,公证处对离婚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协议条款,明确子女抚养权、财产归属等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双方的履约意识,促进协议的履行,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办理或处理子女户口迁移等离婚相关问题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材料。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男方:邱某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某村某号。
女方:杨某娜,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男女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男女双方于X年X月XX日在屏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XXXX,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X年X月X日在屏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为:XXXX)。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女儿都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上述约定中的儿子指的是男女双方的长子邱某洋,女儿指的是长女邱某伊,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处于孕期,未对腹中胎儿的抚养权作出约定,现决定增加关于次子邱某洋抚养权的约定,经协商,双方在订立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男女双方婚生儿子邱某洋随男方邱某宇共同生活,由男方负责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二、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三、其他部分按原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变。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邱某宇和杨某娜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邱某宇和杨某娜的签名及所捺的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男、女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