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陈某核酸检验报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909777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0日上午,申请人陈某来到霞浦县公证处,称单位指派其立即前往国外进行工作。但目前全球都处于新冠肺炎的疫情期间,为保证安全,海关需要陈某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方可让其出境。

陈某于4月17日在宁德市疾病预防中心进行了核酸检测,并在得到核酸检测报告后就立即前往霞浦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公证。公证员在审核申请人陈某提交的身份材料时发现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并不在霞浦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虽然陈某的住所地不在宁德范围内,但陈某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发生在宁德,按照该条规定,符合条件,本处可以受理陈某的申请为其办理公证。

因陈某称其时间紧迫,需尽快出国,霞浦县公证处于当天下午受理了陈某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完成对陈某申请的业务受理、材料扫描、公证书翻译、制作等一系列流程,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完成公证书并交付于陈某,为陈某顺利出国开通了一条“绿色通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闽X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陈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兰锋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