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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某大药房维权证据保全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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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907338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的一天,一个来自内蒙古赤峰市的咨询电话打到了锦州市公证处经济业务部,称自己是赤峰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己的商标标识、图案及连锁药店名称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商标注册,但发现有人在锦州市未经该公司授权允许,擅自使用该公司的商标标识、图案及名称开设药店从事医药商品销售。从店面设计、人员服饰到店内药品柜台设置均与该公司一致,属严重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制造、销售假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无处维权,无法弥补损失。因医药是关系民生安全的第一大事,如果出现假医假药情况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会对该公司企业信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留证据以备诉讼维权。公证员王X接听电话后,详细了解了侵权情况同该公司工作人员认真分析了侵权事实,并按照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要求告知了当事人应准备的公证材料,同时将公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电子版发到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以便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使用。

数天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及工作人员,带着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来到锦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该公司的申请,锦州市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X及公证人员张X顶着炎炎烈日会同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及照相人员来到侵权药店。对药店的店面、柜台、药店名称及商标标识、图案等侵权事实进行拍照取证,并按《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因照片制作等工序需要时间,而该公司是外地企业,工作人员不能久等,为减少企业经济负担,公证处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三天后将公证书邮寄给赤峰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锦州市公证处通过自己的担当和付出,为企业异地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的维护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为维护知识产权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辽锦市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赤峰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X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乙,男,职务:法律顾问。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因保全证据。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申请对位于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XX-XX号的商标标识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照相人员丙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十分来到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XX-XX号对侵权使用商标标识、图案、企业名称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经现场取证,由照相人员丙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8张为XXX现场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锦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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