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某公司在建工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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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5905667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疫情防控,重庆市某大型造纸公司防疫产品需求增大,由此对生产垃圾的无害化、环保化处理要求变高,工厂急需建设电站一期湿法脱硫超低排放工程。然而,目前的工程承包方因不能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合同,同时与新的承包方签订合作协议。为防止出现合作纠纷,该公司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对未完工的工程现状进行保全,以便工程承包方尽快进行业务交接,早日完成工程建设,尽早投入生产使用。
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处迅速委派公证人员前往造纸公司厂区现场对拟保全对象及周围环境进行查看。在充分了解具体情况后,公证人员与工程相关负责人就保全方式、保全工具、保全内容等工作细节进行沟通。由于该工程涉及的“脱硫塔”高度超过30米,只能借助塔周围供设备检修用的旋转钢楼梯才能上行查看,加上塔周围又有其他设备在侧,单一的照片无法还原工程全貌。因此,公证员决定采用“拍照+摄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保全,并选定拟保全工程旁边的另一处已完工工程作为参照物,通过对比呈现保全对象的现状,该方案获得了公司的认可。
次日,公证员带着事先制作的公证资料和保全设备前往公司厂区有序开展保全工作,并做好了相关工作记录,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出具了公证书,有效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某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文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李显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显某称: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了《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电站一期湿法脱硫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合同书》、《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电站一期湿法脱硫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技术协议》,约定由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的2×280t/h+1×260t/h锅炉脱硫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行改造,现申请人为保留、固定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公证处指派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办理。
2020年4月8日13时30分,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来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某工业园区的重庆某造纸有限公司厂区,李显某指称两处设备分别为“2号脱硫塔”和“1号脱硫塔”,随后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分别进行了如下操作:
1.查看“2号脱硫塔”的现状(详见附件1第1页至第49页)。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先沿脱硫塔旁搭建的旋转钢楼梯上行,在李显某的指引下,本公证员沿旋转钢楼梯对“2号脱硫塔”的现状进行了查看,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照相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得照片49张,公证人员李永某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摄像。
2.查看“1号脱硫塔”的现状(详见附件1第50页至第71页)。在李显某的指引下,本公证员沿旋转钢楼梯对“1号脱硫塔”的现状进行了查看,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照相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得照片22张,公证人员李永某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摄像。
3.查看“1号脱硫塔”、“2号脱硫塔”的底部和散落在前述脱硫塔旁的钢材现状(详见附件1第72页至第136页)。查看完前述“1号脱硫塔”、“2号脱硫塔”的现状后,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沿旋转钢楼梯下行至脱硫塔底部,在李显某的指引下,本公证员对“1号脱硫塔”、“2号脱硫塔”底部和散落在前述脱硫塔旁的钢材进行了查看,公证人员张某使用本处的照相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得照片65张,公证人员李永某使用本处的摄像机对所查看情况进行了摄像。
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李永某、张某返回本处办公室后,本公证员使用本处的台式计算机和空白光盘对公证人员李永某所拍摄的前述视频进行了刻录,共得光盘1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照片共136张(打印件共136页)、刻录光盘(共1张)均为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和光盘中存储的视频所展示的内容与现场客观情况相符。
附件:1.照片打印件136页
2.刻录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永川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