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5905644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X日,艾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了解到艾某在去年备耕生产中,选购种子时,出现了种子质量问题致使他所承包经营耕种的庄稼绝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艾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种子的销售方,要求种子的销售方赔偿经济损失,艾某为有效保留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其所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对艾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艾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再次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处确认艾某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为固定其所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现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未存在违法行为后,告知艾某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涉及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以及说明本次保全证据公证仅对其所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现状进行证据保全,艾某对以上内容表示认可。由于2020年3月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艾某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备耕生产的顺利进行,公证处开通了绿色通道,指派2名公证人员,于3月XX日前往梨树县某镇某村X组对艾某所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助理对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共拍摄照片15张,制作光盘1张,公证员现场制作《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一份共二页,在场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艾某、梨树县X镇XX村高某某等相关人员均在《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拍摄录像光盘及存储卡、照片原件、《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原件均已封存于公证处,3月XX日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人们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证据保全公证越来越多的被人们认可和广泛使用,由公证机构参与公证,通过固定相关证据进而解决纠纷或为日后预防发生纠纷提供证据保证,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吉某某某证内民字X号
申 请 人:艾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某镇某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22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艾某于二O二0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其本人在梨树县某镇某村某社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公证人员和梨树县XX镇XX村高某某等相关人员,于二O二0年X月XX日共同来到了梨树县某镇某村X组艾某所承包经营耕种的承包田处,公证人员冯某分别对上述承包田的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公证员林某现场制作了《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一份共二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的原件保存于梨树县公证处;现场拍摄的照片共十五张一式二份,一份封存于公证处,一份交于申请人自行保管;现场拍摄视频文件后经本处刻录至光盘,一式二张,其中一张封存于本处,另一张经本处加封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本公证书后所附照片及经本处加封的光盘内视频文件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保全证据公证现场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2.照片十五张。
3.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梨树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0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