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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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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905643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张丙来到吉林省双辽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张丙母亲张某某死亡,遗留有回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回迁房屋一户),张丙要求继承该财产。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后,经过详细询问、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核实,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张某某与姜某某是再婚夫妻,姜某某无子女,张某某与前夫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甲、长女张乙、次女张丙,张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因病在吉林省双辽市死亡,后其丈夫姜某某于2019年2月6日死亡,张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现张丙要求继承上述财产,张乙和张甲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

公证员对张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张甲和张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此项公证。其后,公证员对张某某的回迁协议、张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核实取证。

1.到相关部门确认回迁协议的真实性。公证员及助理到房屋管理部门调取了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底档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底档所记载产权人为赵某某,并走访了原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老邻居,经其证实该房确系张某某、姜某某夫妇婚后从赵某某处所购,一直居住至该屋回迁。根据《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调整被征收人产权更名、转让的办理程序的批复》文件精神“在征拆过程中,如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征收人或现居住人不是同一人,而又未办理正式的更名、转让手续的,且目前又无法办理转让或公证的被征收人或现居住人,如能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便可直接与确认的被征收人或现居住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协议受益人应为张某某。

2.公证员收集了张某某与赵某某的原房屋买卖合同、社区出具的张丙与姜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并照顾其起居、疾病看护等证明、核实张某某及姜某某的婚姻状况,均与张丙所描述相符。

3.公证员了解到次女张丙一直与生母张某某、继父姜某某共同生活,照顾二老生活起居、生养死葬。

4.公证员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经查询张某某、姜某某在该平台上无遗嘱数据记录。

5.公证员分别询问张甲、张乙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张甲、张乙表示是自己自愿放弃继承该财产,公证员告知其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张甲、张乙表示知悉。公证员询问张丙办理继承权公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张丙表示是其真实意愿,公证员将办理本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详细告知张丙,张丙表示知晓。

公证员在对张丙、张甲、张乙进行询问、告知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全程录音录像,后刻盘附卷归档,及时为张丙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张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某街。

声明人:张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某街。

1.我以下所声明的内容,确系本人所了解,符合实际情况。如有不实导致争议,我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我已完全了解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弃权的相关规定,并清楚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我是张甲、张乙,经慎重考虑,作出以下放弃继承的声明:

我母亲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因病在双辽市死亡,继父姜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因病在双辽市死亡,死亡后遗留生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协议项下财产权利:“房屋坐落在某街某委X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编号为中XXXX号,现已回迁,回迁房屋坐落在某区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51.53平方米,用途住宅。”我母亲与姜某某是再婚夫妻,且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他们结婚后无再婚子女,我母亲共有三个子女:长女张乙、次女张丙、长子张甲。我继父姜某某系初婚,婚前无子女。我继父姜某某、母亲张某某生前对上述协议项下的财产权利均未设立过遗嘱、亦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我继父姜某某生前一直由张丙赡养,张丙负责姜某某的生养死葬殡,所以我只是我母亲那部分财产权利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在我自愿声明放弃我母亲遗留的上述财产权利中属于她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声明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  证  书


(2019)吉四双辽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丙,女,一九七三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住址:吉林省双辽市某街某委X组。

被继承人:张某某,女,一九四九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双辽市。

姜某某,男,一九五八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双辽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丙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双辽市公安局颁发的张乙、张甲、张丙的居民身份证。

双辽市公安局颁发的张丙的居民户口簿。

双辽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张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双辽市殡葬管理所出具的姜某某的火化证明。

双辽市某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

双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印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双辽市房地产交易处出具的产权证明。

双辽市某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张某某、姜某某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继承人张丙提供的继承申请书。

继承人张乙、张甲放弃对张某某、姜某某遗产继承权利的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当事人主张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因病在双辽市死亡,姜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因病在双辽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遗留其生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项下财产权利:“房屋坐落在某街某委X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XXX号,现已回迁,回迁房屋坐落在某某区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51.53平方米,用途住宅。” 

三、被继承人张某某和姜某某是再婚夫妻,无再婚子女。

四、被继承人张某某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甲、长女张乙、次女张丙。

五、被继承人姜某某结婚系初婚,且无子女。

六、经核实被继承人姜某某在其配偶张某某死亡后在双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婚姻登记记录。

七、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分别于一九五八年、一九五四年死亡。

八、被继承人姜某某的父亲姜某、母亲范某某分别于一九五六年、一九六六年死亡。

九、被继承人姜某某生前一直由张丙赡养,包括生养死葬殡。

十、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无非婚生子女,亦未收养子女。

十一、据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的继承人张甲、张丙、张乙均称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再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需要其生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上述继承人均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经查询张某某、姜某某在该平台上无遗嘱数据记录。

十二、继承人张丙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的财产权利,继承人张甲、张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财产权利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的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遗留的财产权利应由他们的父母亲及子女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姜某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长子张甲、长女张乙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权利,其次女张丙表示继承上述财产权利。

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某、姜某某遗留的上述财产权利由张丙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双辽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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