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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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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9011021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季某年逾八旬,至今未婚,也没有子女。季某某是季某的侄子,十多年前,季某某就将季某接到了自己家中奉养。半年前,季某的老房子拆迁,换得了两套安置房,因为季某一直跟季某某居住,两套安置房一直空置着。考虑到侄子季某某夫妇对自己待若亲父,季某决定将两套安置房全部遗赠给季某某夫妇,由季某某夫妇将自己养老送终,季某某夫妇也乐意承担扶养季某的义务并接受季某遗赠的房产。因此,双方向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了解了情况后首先与季某进行了单独谈话,发现季某虽然八十有余,但身体硬朗、头脑清楚,按照季某所述,季某某夫妇对其照顾有加,一天三顿热汤热饭,一年四季衣食无忧。因此,季某在与季某某夫妇生活的这十多年间,生活、精神方面都感到很幸福。公证员又单独与季某某夫妇进行了谈话,季某某表示,季某是自己的亲叔叔,自己的父亲走得早,自己早把季某当作父亲来赡养了。另外季某某夫妇虽然也五十出头了,但他们夫妇都身体健康,自家也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季某某在外打工一年还有十来万的收入,他们夫妇有时间、有能力扶养好老季。随后,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思为他们拟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协议主要对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包括衣、食、住、行、病、葬)、遗赠的房产(包括遗赠房产的位置及权属、遗赠房产的管理、遗赠房产的产权转移)、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为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利履行,公证员在向双方送达公证书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公证处会定期主动向协议双方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在协议履行不顺时出面调解或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公证员在办完公证三个月后,电话回访了老季《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季某告诉公证员,季某某夫妇对自己一如继往,无微不至,亲儿、媳也不过如此,感觉到自己的晚年幸福又安祥,非常感谢公证处的关心。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很好地解决了孤寡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使得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而扶养人尽义务后取得财产,也是对他们的善意的回报,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体现。公证处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充当监督人的职责,更是有效保障了协议的顺利履行,是公证服务延伸的表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海证民内字第XX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季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XXX号。

乙方(扶养人):季某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XX号。

孙某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XX号。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该《遗赠扶养协议书》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季某与乙方季某某、孙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季某、季某某、孙某某的签名均属实。


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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