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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遗嘱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7-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898589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一位年青人来到宣恩县公证处咨询,称其舅舅王某祥因患口腔癌晚期在宣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动不便,想立个公证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公证处认为情况紧急,于当天指派公证员到医院办理。公证员来到宣恩县人民医院后,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公证员在履行公证告知义务后,对王某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祥,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未婚,系农村五保户,其父母已去世,有兄弟姊妹4人。拟处分的财产包括(1)农村房地产一栋一层楼、(2)林权2.1亩、(3)阳光人寿金满盈B款两全保险金54370元、(4)摩托车、银行存款、生产生活用具等财产。在审查中,公证员发现王某祥拟处分的房地产系其父母遗留的遗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公证员经征取王某祥兄弟姊妹的意见,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另案处理)。并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根据王某祥的意愿,公证员为王某祥代写了遗嘱,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上述财产由其姐姐王某云继承。公证处于当天向王某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宣恩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祥,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现住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XX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申请人王某祥于20XX年XX月XX日在宣恩县人民医院,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谭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查,上述申请人王某祥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宣恩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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