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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微信购买商标侵权物品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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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897996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某,向我处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称其公司已申请某商标使用证,并一直用在产品沙棘冻干粉上,现其发现一个微信网上购物平台使用其商标销售沙棘冻干粉,并且使用的外包装与其公司的完全一致,现公司准备维权,但害怕对方将此产品下架,为了固定证据,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微信线上购物的过程进行保全。

公证员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对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后受理了公证申请。考虑到证据的完整性和物证不被更换,公证员除对网购行为保全外,还建议申请人对接收货物及拆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并将微信购物平台上购买侵权产品时的收件地址确认为本公证处的办公地址,收件人确认为公证员本人,申请人接受。之后公证人员对网购过程、签收包裹、拆封及封装前后的物品现状进行记录、摄像、适时拍照、封存并制作公证书。据殷某反馈,该购物平台在公证保全完成没多久就下架了该商品,现在该平台中已经看不到相关产品的任何信息,非常感谢公证机构及时为他们留存证据,为以后的维权之路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殷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某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其公司于XX年申请了“XX”的商标注册证,并将其用于产品沙棘冻干粉上,现申请人发现线上平台“XX购物”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XX”注册商标销售沙棘冻干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年X月X日上午北京时间18:40分在我处,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的监督下,殷某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打开其随身携带的华为手机电源,输入密码,进入手机系统主界面,截取当前屏幕显示内容,打开华为手机自带的“屏幕录制”功能。                              

二、回到手机界面,点击“图库”图标,查看图库当天图片。返回手机主界面,打开“设置”,滑动浏览,并点击“关于手机”,对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滑动浏览,返回“设置”界面,点击“WLAN”,输入密码后连接我处“XX”的网络。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截屏。                     

三、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微信”,进入微信主界面,在微信主界面下方导航栏依次点击“我-设置-账号与安全-手机号”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依次截屏。                                                                  

四、返回设置界面,点击“关于微信”,并截取屏幕显示内容。                  

五、在微信主界面右上方,点击“添加朋友-公众号”,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风尚”,并点击搜索结果栏中公众号“XX购物”,点击“关注公众号”,进入“XX购物”主界面,点击下方“微信商城-首页”,在搜索栏里输入“冻干粉”,对上述操作过程中屏幕显示内容均依次截屏。                       

六、在搜索结果中点击“XX干粉组”,对显示页面内容依次滑动浏览,并依次截图保存了屏幕显示内容。    

七、点击回到页面首部,将购买数量设置为2,点击“加入购物车”,进入验证码登录界面,数入手机号“XX”,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依次截图保存了屏幕显示内容。                

八、上述操作完成后,在显示页面中依次点击“加入购物车”、“去结算”、“新增收货地址”,将收货人和手机号码填写为公证员的姓名及手机号码,收货地址填写为公证处的地址,随后提交订单,并完成在线支付,对上述操作过程中手机屏幕显示内容均进行截图。                            

九、完成订单后,点击“查看订单详情”,对手机屏幕显示内容进行了滑动浏览,并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了截图。上述操作结束后,点击关闭屏幕录制功能。

公证人员对殷某的上述操作过程及手机屏幕所显示的内容全程进行了摄像,摄像视频反映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随后,公证人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X份共X张,由殷某签字确认。

上述操作完成后,殷某将上述过程中所截屏的图片及屏幕录制取得的视频全部导入本处电脑,公证人员随后打印了取得的截屏图片共X张。

XX年X月X日,本公证员收到来自“XX”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提供了下载发票的链接地址,本公证员根据短信提供的链接地址,下载了发票号码分别为“X1”、“X2”的电子发票两张,并进行了打印。  

XX年X月X日上午本公证员接到快递公司送货的电话,经跟快递人员沟通,我们到揽投部自提。随后,公证人员联系了殷某,与殷某一同来到XX院内中国邮政XX揽投部,签收了外包装显示有“XX”标识,运单号分别为:XX1、XX2的两个包裹。随后,我们一行三人将两个包裹带回至公证处,对该两个包裹进行了拆封,并对拆封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拆封后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一一查看,并进行了拍照。完毕后,公证人员将原包裹内的物品分别放回原包装内,并对两个包裹用透明胶带进行了封装。随后公证人员将加盖了公证处印章的封条粘贴于两个包裹外,并由公证人员与在场人员殷某在封条上签名、标注日期。为加固封条,公证人员又在封条外使用透明胶带进行了粘合。整个封装过程完成后,公证人员将其中一个包裹交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收执,另一个包裹保管于本处。公证人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X份共X张,由殷某签字确认。             

对上述签收包裹的过程、拆封过程及封装前后的物品现状公证人员均适时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X张。公证人员将购买过程中的摄像内容、手机屏幕录制内容及拆封包装过程中的摄像内容均刻录至光盘,取得光盘X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两份共四张)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保存于我处,原件上“殷某”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后所附的截屏图片打印件均为殷某现场操作手机时截屏取得,内容与手机屏幕显示内容一致;所附X张《发票》为本公证员根据短信链接下载打印所得,内容与手机操作屏幕显示内容一致;附件袋内光盘中所保存的视频文件及屏幕录制文件均为现场拍摄及录制取得,内容与上述现场情况相符。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X份共X张;

2、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共X张(手机截屏图共X张);

3、《发票》打印件X张;

4、照片彩色打印件共X张(共计照片X张);

5、《光盘》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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