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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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897899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北京市居民刘某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刘某的配偶为张某,二人于1970年登记结婚,刘某仅有一独生女刘小某。刘某表示其与配偶张某二人共有一处位于北京市XX的房产,在刘某去世后,想要将该房产中属于刘某所有的房产份额遗留给其独生女刘小某继承,作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她的夫妻共有财产。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接待了刘某,通过与他沟通交流,公证员在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告知刘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例中,立遗嘱人刘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遗留给刘小某的财产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刘小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刘小某在立遗嘱人刘某去世后,根据该份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就是刘小某的个人财产,不是其夫妻共有财产。现在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许多父母担心自己去世后,自己的财产因子女的婚姻关系变动被其配偶分走,因此采用遗嘱的方式,在遗嘱中指定由子女个人继承其财产,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来防范子女婚姻关系变动导致家庭财产的转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