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婚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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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897878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某与妻子张某某于2011年7月4日离婚,又于2014年11月6日复婚。何某某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张某某的户籍地为河南省。依据现在北京市户籍政策,张某某已符合将户籍迁入北京的条件,但是北京市公安局的户籍部门要求何某某与妻子张某某都要办理二人于2011年7月4日离婚后至2014年11月6日复婚期间,没有与其他人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才可以将妻子张某某的户籍迁入北京。我处受理该案后,公证员随即向张某某原籍的婚姻登记处发出了联系核实张某某在原籍的婚姻登记情况的核查函,又在北京市某区婚姻登记处查询了何某某及张某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
经核查,何某某与张某某二人仅有2011年7月4日离婚和2014年11月6日复婚的记录,均无其他婚姻登记记录。因此我处为二人办理了未再婚声明公证。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何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XXXX。
声明内容:
何某某与张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离婚,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复婚。
何某某本人声明自二○一一年七月四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期间,何某某未与任何人有婚姻登记记录。
签发本声明书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胁迫,声明书内容保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自愿承担因此声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声明人: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公 证 书
(2019)XX字第XX号
申请人:何某某(基本情况),性别X,出生XXXX年X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何某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何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