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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及转继承遗产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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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897875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的一天,公证员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梁某某一家人。梁某某陈述自己的老伴儿韦某丙去世了,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韦某丙的母亲在世,韦某丙的父亲在韦某丙之后去世,韦某丙的父母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因韦某丙的父亲在韦某丙之后去世,本次公证出现了转继承的情况,本应该由韦某丙的父亲继承的份额就转由其兄弟姐妹继承。

由于涉及到转继承,所以继承人不仅有被继承人韦某丙的母亲、配偶、子女,还有其兄弟姐妹。只有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韦某丙的配偶梁某某继承。当事人在知悉法律的相关规定后,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很快准备好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材料,并顺利完成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金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韦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韦某乙,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韦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被继承人:韦某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XX区。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金某某、韦某甲、梁某某、韦某乙、韦甲因继承被继承人韦某丙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金某某司法鉴定文书、购房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韦某丙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金某某、韦某甲、梁某某、韦某乙、韦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韦某丙遗留的财产(生前与其配偶梁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路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号的房屋。

三、据被继承人韦某丙的继承人金某某、韦某甲、梁某某、韦某乙、韦甲称,被继承人韦某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韦某丙的配偶梁某某;韦某丙共生育有一个女儿韦甲。

韦某丙的母亲金某某;韦某丙的父亲韦某某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韦某某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

韦某某的父亲、母亲已先于韦某某死亡。

五、现梁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韦某丙的遗产,金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甲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韦某丙的遗产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韦某丙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韦某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韦某丙的父亲韦某某于韦某丙之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韦某某应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由他的父母、配偶金某某、儿子韦某甲、女儿韦某乙共同继承,因韦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韦某丙的母亲金某某、哥哥韦某甲、妹妹韦某乙、女儿韦甲均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韦某丙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韦某丙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梁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零一八年三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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