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婚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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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897868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的孙子孙某因办理户籍迁入本市的相关手续,根据公安部门要求,需要王某提供婚姻情况的声明公证。由于王某原户籍地与现户籍地分属两省,且我国婚姻登记情况未实现全国联网,以至于王某无论在原户籍地或现户籍地办理声明公证,均涉及跨省核实婚姻状况的程序。
王某称,孙子孙某户籍迁入本市后还需立即办理入学手续,因时间紧急,跨省核实婚姻状况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无法满足其需求。
发现此问题后,本公证员首先向王某解释了公证处婚姻核实程序的必要性及客观现状,王某表示理解公证处的工作。随后,公证员与王某以电话方式共同与公安部门进行协商,力求找出既符合公证要求又满足使用部门需求的解决方案。经协商,公安部门同意王某将原户籍地的婚姻状况声明公证和现户籍地的婚姻状况声明公证分开办理,最终该解决方案使王某在很短的时间向公安部门提供了婚姻状况声明公证,及时为其孙子孙某办理了入学手续。
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公证机构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具品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某于二Ο一八年六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