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管理中心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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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897821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北京XXX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在解答当事人的咨询过程中得知,当事人系北京某著名园林单位,因为园区内一块土地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北京XXXX实业公司,现租赁到期已久,该承租方未支付租赁费且联系不上,现在需要向承租方北京XXXX实业公司邮寄送达关于支付到期租赁费及腾退土地的相关文件,所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邮寄送达行为的公证。
公证员在了解详细情况之后仔细地审查了申请人的法人资质、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等证明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进一步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和法律效果。随后两名公证人员同北京XXX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来到公证处附近的邮政局,由袁某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XXXX实业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整个邮寄过程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对邮寄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既证明了邮寄函件的事实和过程,同时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具体信息,为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留下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北京XXX管理中心
住 址:北京市XXA区XX镇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花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北京XXX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公司向北京XXXX实业公司邮寄送达《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1份共15页)的内容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张某、北京XXX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来到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XX区分公司XX邮政支局,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张某的监督下,袁某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将《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1份共15页)发往地址为北京市XX区XX路XXX号,公司名称为:北京XXXX实业公司,收件人为张某某,电话号码为1800XXXXXXX,并当场取得号码为XXXX号的《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及发票号码为XXXX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1份共15页)复印件与袁某发往地址为北京市XX区XX路XX号,公司名称为:北京XXXX实业公司,收件人为张某某的《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1份共15页)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后所附号码为XXXX号《国内标准快递》单一张及发票号码为XXXX《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原件由申请人保管。
附件:1、《关于北京XXXX实业公司函复的回函》复印件(1份共15页);
2、《国内标准快递》单复印件一张;
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复印件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