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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陈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0-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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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897694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天,陈某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与丈夫何某夫于1969年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何某、女儿何某华。考虑到本人年事已高,希望能处理好自己的财产问题。由于儿子何某常年不在家,没有很好尽到扶养义务,且平时挥霍无度,因此陈某想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自己的两个孙女。但由于孙女年龄尚小,陈某担心若现在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将来养老无靠,甚至还可能会出现被赶出家门的情况。所以前来公证处咨询是否能通过办理公证解决自己的面临的问题。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充分衡量了其中的风险利弊,建议陈某办理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办理遗嘱公证并不会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这既保障了陈某的养老,她的两个孙女又可以在遗嘱人陈某百年后继承属于陈某的房产份额。陈某听后,当即决定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人员在审核了陈某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财产凭证等相关材料后,同时告知陈某,遗嘱是一种遗赠行为,陈某的两个孙女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确认了陈某的真实意识表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顺利地为陈某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覃塘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陈某于二○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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