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使用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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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895328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干妈王某于2007年6月14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王某早年丧夫,且未再婚,只生有一女朱某,徐某一直对王某及其女儿照顾有加,为感谢徐某多年照顾,王某将其名下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房屋(该房产大部分购买资金由徐某支付)在其百老归天后遗留给徐某,王某已于2008年7月XX日亡故。2019年7月,徐某准备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徐某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后,才可办理房屋登记变更,为此,徐某来到姜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受理后,详细查阅了当年王某办理遗嘱公证的卷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证员重点向徐某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徐某何时知道自己受遗赠的?2、王某已亡故十余年,徐某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是否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如果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话,是以何种方式向谁作出的,有无证据证明?3、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朱某及其配偶金某是否知道并认可遗赠公证的效力及内容?
徐某告知公证员,2007年8月,王某告知徐某将自己名下的上述房产遗赠给了徐某,并将钥匙交给徐某,让徐某有空去安排装修事宜。徐某收下钥匙后便安排装修公司装修(徐某提供装修合同),2008年8月,徐某一家已住进上述房屋内(徐某提供水电费缴费证明)。之所以现在才来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是因为多年来定居北京无暇办理,现在想出售上述房屋需要变更产权,所以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朱某及其配偶金某均知道并认可王某的遗嘱公证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应当以遗赠人知道立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其接受遗赠时的时间为起算点;另一种理解是,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起算点。公证员通过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及对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朱某及其配偶金某交叉询问后认为:徐某在知道王某立遗嘱后两个月内,便安排人装修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两个月内,徐某已住进受遗赠的房屋。法律对如何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徐某虽未立即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但徐某以实际占有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且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也无异议,故而无论是以司法实践中任何一种观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均应当认定徐某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随后,公证处为徐某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徐某凭借该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过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姜堰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受遗赠人):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姜堰市(现变更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XX小区XX号楼XX室。
遗赠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户籍地址:江苏省姜堰市(现变更为泰州市姜堰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徐某因接受王某的遗产,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徐某、朱某的《居民身份证》;
2、户主姓名为徐某、金某的《居民户口簿》;
3、姜堰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王某的《户口注销证明》;
4、姜堰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姜堰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王某与其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姜堰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主姓名为王某的《户籍底册》;
6、编号为(2007)泰证民内字第XXXX号的《公证书》;
7、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房屋的《装修合同》及水电费缴费凭证;
8、编号为姜房权证姜堰字第X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编号为姜土国用(籍XX)第XX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接受遗赠公证的法律意义、遗赠受赠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徐某、金某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王某因死亡于二〇〇八年XX月XX日注销常住户口;
二、王某的配偶朱某,于一九XX年亡故,朱某死亡后王某未再婚;王某仅有一女朱某,其他无子女;王某的父母均先于王某亡故。上述公证遗嘱中王某表示将其位于泰州市姜堰区XX街道(原姜堰市XX镇)XX小区XX号楼XX室的房屋在其百老归天后遗留给申请人。经核实,上述房屋系王某的个人财产。
三、经审查,遗赠人王某生前所立的上述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朱某及朱某的配偶金某均确认了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
四、本处经中国公证遗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王某立有其他公证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徐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王某继承人朱某表示无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王某的上述公证遗嘱,兹证明王某的上述遗产归徐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