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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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GGGY15892684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想立一份遗嘱,遂来到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人员询问张某得知,张某今年刚30出头,与其丈夫婚后生育一子,因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及一些家庭琐事,已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已多次商讨离婚事宜。张某婚前单独拥有一套住房,虽然自己身体健康,但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所以想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将房产全额留给母亲继承。
公证人员审核了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受理了张某的公证申请,但对于张某将房产全额留给母亲的行为产生了疑问,遂询问张某为何不将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张某回答称,她害怕儿子成年前继承她的房产后,被其父亲(也就是张某的丈夫)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给变卖掉,所以暂时不想给儿子。公证人员告知张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张某需要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这套房产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她也不能全额留给自己的母亲,同时根据《民法总则》,如果张某的丈夫作为监护人侵害张某儿子的合法权益时,他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才明白遗嘱也不完全是自己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最终,在遗嘱中张某保留了10%的房产份额给其子,公证处为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事后,张某表示,今后她会根据她的婚姻状况和其子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变更遗嘱,并对公证人员表示了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晓敏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