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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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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8926608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的妻子芮某于2018年10月8日在骑电动三轮车时意外摔了一跤,导致脑部严重受损,至今仍在医院ICU抢救。李某无暇心痛,四处奔走求医,东拼西凑花去医疗费七八十万元。高额的医疗费已经压垮了一个普通家庭,无奈之下李某想变卖夫妻共有房产,极力救助自己的妻子。终于,李某找到了买家,双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必须要有芮某的签字才能办理”。

于是,李某来到公证处咨询能否办理芮某委托卖房公证,但芮某现在神智不清、卧病在床,无法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手续,公证员建议李某先去法院提起宣告妻子芮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然后来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

后李某拿着法院认定芮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来到我处办理了声明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声明作为芮某的监护人代为转让上述房屋后,转让所得房款保证用于芮某的治病以及生活等支出,保证不侵犯芮某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皖当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郭村自然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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