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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赔偿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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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888425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N日前,一位姓杨的当事人和一位身着军装的董某来到我处,二人称想办理一份赔偿协议书公证,经我们询问了解得知,当事人杨某的儿子杨某某于2006年X月入伍,成为某某部队的一名战士。在杨某某入伍当兵期间,解放军某医院诊断其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住院治疗49天后出院,之后杨某某申请提前退役,某某部队经报批,当年按政策为其办理了退伍手续。杨某某的父亲杨某于2013年到某某部队反映杨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某某部队为杨某某补办评残,但因“应激相关障碍”不在伤残评定范围,未予办理。之后杨某多次到某某部队上访反映情况。某某部队于2016年与杨某某、杨某父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自2016年起,某某部队每年支付杨某某生活补助款5000元,终生有效。但因某某部队撤编,故原某某部队所属信访问题由董某所在部队接续处理。接续部队称原协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想与杨某某、杨某再签订一份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相关规定,“部队法人”不符合法人分类的规定,经我处多方了解网上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就军队单位来讲,其缔约主体一定要具有法人资格。军队法人可分为军队机关法人和军队事业法人,它们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根据军队命令设立的团级以上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费和银行账户,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建制军、师、旅、团都是军事机关法人,而军队机关中的处、科、股,一般不属于军队机关法人。了解到部队的部队长是该部队的代表,我处按规定审查了该部队部队长潘某某的证明文件、委托书,且该部队潘某某的军官证上显示的职务为该部队的旅长,受托人董某某的军官证上显示的职务为该部队的股长,该部队具有缔结民事协议的法人资格。

由于我们第一次听到“应激相关障碍”这个专业名词,不理解其含义,所以我们查询了相关资料并询问了一些专业医生。“应激相关障碍”是指反应性精神障碍或心因性精神障碍,指一组主要有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而导致的精神障碍。这种病不仅与现代社会的快节奏有关,更与长期反复出现的心理紧张有关。

经我处集体研究,认为当事人杨某称其儿子杨某某患有精神病,但又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结论和残疾证,当事人杨某某的父母配偶均不想承认杨某某有精神疾病,且拒绝做相关的司法鉴定,我们不能认定杨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不确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队方面承认杨某某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从当事人杨某某向我处提供的,《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领取本》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证》中均显示其为带病退伍,杨某某所在部队承认上述病症是在其参军期间所得。经我处与杨某和董某协商后,决定让杨某某的父母、配偶都到公证处与接续部队的委托代理人董某进行协商。协议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协议书的内容,并由杨某某与董某签订赔偿协议书,杨某某的父亲杨某、母亲甘某和配偶周某出具承诺书,表示她们知悉协议书的内容,并会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不再上访、缠闹,影响部队正常工作。我处在审查协议书内容后,认为该协议书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受理了该赔偿协议书公证,考虑到董某所在部队的需要,也为了落实司法部关于“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当天经审批后出具公证书。

通过这次公证,我处积极协助部队解决拥军优抚难点问题,在化解军队和军人矛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人民满意为目的,深化落实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焕发出创造力、战斗力,展现出新境界、新面貌,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新期待。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洛瀍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身份证编号:XXXX。

董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身份证编号: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杨某、杨某某、董某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为:一、甲方(某某接续部队)义务:鉴于乙方(杨某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甲方给予人文关怀,一次性给予乙方人民币XXXX元整,并于协议生效10个工作日后将钱款打入杨某某的账户中,用于乙方医疗和生活补助。二、乙方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补助金后,乙方及其家人保证与甲方相关纠纷一次性全部处理完结,乙方及其家人承诺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及其他任何诉求,不再到部队及其他党政军机关部门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信访,不得作出散步涉军信息、网络发帖、制造虚假言论等任何影响部队正常秩序和有害部队声誉的行为。三、协议生效后,乙方在二〇一六年与原部队签订的协议废止。四、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不履行协议所列义务,或乙方及其家人做出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乙方双倍退还甲方支付的补助金。2、在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未按照协议明确的时间期限向乙方支付补助费用,甲方承诺在给予乙方协议补助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乙方XXXX元的违约赔偿。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杨某、杨某某、董某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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