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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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888412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刘某(女)带着一个男孩来到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办证大厅,称其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原归其父亲抚养的婚生儿子现坚持要随母亲刘某生活,孩子已年满十二周岁,刘某咨询能否办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公证事宜,经过公证人员进一步了解,该公证事宜还涉及到孩子的户口迁移和学籍转移等问题,考虑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且孩子现已年满十二周岁,应考虑尊重孩子的意见。公证人员经过询问刘某的儿子,其儿子表示自愿要求以后随母亲生活。故公证人员建议刘某先和孩子的父亲沟通协商,如果孩子的父亲和母亲为此能达成共识,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公证人员告知刘某,如果办理此公证需提供孩子父亲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且考虑到孩子的意见,要求刘某申请办理上述公证时带孩子一起来公证处。
2018年7月9日,上述刘某和其前配偶黄某及其儿子一起来到公证处,并提供了全部上述需提供证明材料,黄某也表示同意孩子以后随其母亲生活,同意孩子的户口迁移到刘某名下户口簿上,同意孩子转学并转移学籍,就孩子今后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已经协商一致。经过公证人员当场询问孩子意见,孩子仍然表示以后要随其母亲刘某生活,公证人员在充分了解了刘某和黄某的协商内容后为当事人起草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并按公证程序当天办结出证。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均表示会持公证书及早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和学籍转移手续,免得延误孩子暑假后的上学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但通过法院立案审判,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快速的办法就是通过申请和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且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所以总的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公证主要就是更快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并且作为一个证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济金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男方: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女方: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
公证事项: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
男方、女方于二○一八年七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男方、女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男方甲、女方乙于二○一八年七月九日签订了前面的《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