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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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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888409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一中年妇女李A到公证处称自己的配偶即户主段A于2014年死亡,其名下的存款取不出来,需要办理公证。经过审查发现存款虽然在段A名下,但段A于2014年死亡时,存款几乎为零,之后的存款全部是段A的妻子李A和其两个儿子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不是段A的遗产。但存款毕竟在段A的名下,不知道密码,银行要求办理公证才能让李A等人取款,无奈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段A于2014年已经死亡,其银行账户上显示2014年时的存款几乎为零,2014年后的存款并不是段A的存款,即不是段A的遗产,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显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拒绝办理公证让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短时间内又解决不了当事人取钱的难题。经过公证员的集体商议,认为:当事人称段A账户上的存款是段A的妻子李A和其两个儿子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首先让其所在村委会和镇移民办对该款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这些款项确系李A、段B、段C的移民补助款,而不是段A的遗产,然后让李A、段B、段C发表声明,把段A的死亡情况、账户基本情况、账户未及时变更及款项权属等情况做出说明,并且保证所陈述的情况完全属实,做出如失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的意思表示。公证处对该声明予以证明。

通过和镇移民办、银行沟通,确认了该笔存款的权属,银行也表示可以采纳此类公证书,凭公证书让当事人取钱。

此类公证如果公证处以存款不是被继承人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为由拒绝,则不能体现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方式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书并顺利取出存款,当事人非常满意,对公证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表示赞赏。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李A,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 ,公民身份号码:XX ,是段A的妻子。

段B,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是段A的长子。

段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是段A的次子。

河南省济源市XX村民段A(公民身份号码:XX)于二○一四年XX月XX日死亡,段A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所的人民币存款XX(存款账号为XX),是段A死亡后我们三人享受国家给予的移民补助款,属于我们三人共有,当时开设移民补助款的存折是以段A名义办理的,段A死亡后我们未及时更改账户,故我们三人的移民补助款仍打在段A的账户下。现因段A死亡,该存折密码丢失,为了保持国家给予的移民补助款的延续性,我们同意将段A名下的移民补助款存折落到李A的名下。我们享有该移民补助款的家庭成员身份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因此产生纠纷,我们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上述声明系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我们自愿承担。


声明人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9)豫济金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A,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段B,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段C,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A、段B、段C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A、段B、段C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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