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转继承的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888406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10年X月X日死亡,夏某与其配偶郭某共有子女三人:长子夏某清、次子夏某琦、女儿夏某瑜。夏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此外,夏某的女儿夏某瑜于2016年X月X日死亡,夏某瑜于1992年离婚后未再婚,夏某瑜有一个独生子程某航。夏某的长子夏某升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夏某生前遗留的房产份额,夏某的配偶郭某、次子夏某琦、女儿夏某瑜的儿子程某航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上述当事人遂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该继承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2、当事人的户口本;3、当事人夏某与郭某的夫妻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夏某的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夏某瑜的户籍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5、被继承人夏某、夏某瑜的亲属关系证明;6、房产证、土地证等。
本公证员受理该公证事项后,首先告知当事人除公证继承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经诉讼程序,上述各公证申请人自愿申请办理该继承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夏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夏某瑜的儿子程某航提供了一份夏某瑜在广州市XX公证处办理的遗嘱继承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载明了夏某瑜生前于2016年在该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遗嘱公证中所涉及的财产为夏某瑜在广州市购买的房产,遗嘱中并未涉及对夏某遗留房产份额的继承问题。
公证员向每位当事人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受理公证、办理法定继承的《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房产中有一半的份额为夏某的遗产,他们均享有继承权。此外,向郭某、程某航详细讲解了因夏某瑜在夏某之后死亡,夏某瑜继承夏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了他们,他们二人为转继承人,郭某、程某航均表示已明白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夏某的配偶郭某称,夏某的次子夏某琦、女儿夏某瑜的儿子程某航均在广州居住和工作,他们在广州买房子时夏某生前都给予了他们资助,自己一直跟随长子夏某升生活,夏某升照顾其比较方便,故夏某的次子夏某琦、女儿夏某瑜的儿子程某航二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夏某所遗留房产份额的继承权,郭某也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份额的继承权,并表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半份额也赠与给长子夏某升。本公证员告知郭某,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可与夏某升到不动产部门再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公证员又询问了郭某,问其与夏某生前是否签订过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郭某称未签订过相关的书面约定。公证员在讲解和询问后,又再次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上述当事人均表示已明白且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随后,本公证员分别为每一位继承人制作《谈话笔录》各一份,为夏某琦、程某航、郭某制作了《放弃继承声明书》,经各继承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捺指印。在上述公证程序结束后,公证员对夏某的继承人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向夏某的单位核实,确认被继承人夏某的继承人情况与夏某升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中所记载的内容相符。此外,夏某升还提供了夏某的父母的墓碑照片及地址,经核实后确认无误。因夏某瑜的户口已迁至广州,婚姻等信息核实不便,本公证员遂与为程某航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广州市XX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公证员调取了当时的公证档案,档案中有查询的夏某瑜的婚姻状况及其儿子程某航的《独生子女证》,与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相符。
最终,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通过上述继承公证的办理,使当事人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该公证并明白了办理该公证的相关程序和意义,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了不动产的登记,了却了老人的心愿,当事人非常满意,并对公证员的办证速度及服务质量表示了高度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鹤城证内民字XXX号
申请人(继承人):夏某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夏某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程某航,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夏某升因继承被继承人夏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2、法定继承人证明;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4、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夏某于二O一O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夏某生前遗留与配偶郭某共有不动产一套,该不动产位于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号。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夏某生前与其配偶郭某无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
四、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夏长清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五、被继承人夏某的父母已先于夏某死亡,夏某的继承人为:配偶郭某、长子夏某升、次子夏某琦、女儿夏某瑜。
被继承人夏某的女儿夏某瑜于二O一六年XX月XX日死亡,夏瑜于一九九二年离婚后未再婚,夏瑜的继承人有:母亲郭某、儿子程某航。
六、现被继承人夏某的长子夏某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夏某遗留的上述遗产份额,被继承人夏长清的配偶郭某、次子夏某琦均表示放弃上述不动产中夏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夏某瑜的母亲郭某、儿子程某航均表示放弃上述不动产中夏某瑜应继承夏某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夏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夏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夏某的配偶郭某、次子夏某琦均表示放弃上述不动产中夏某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夏某的女儿夏某瑜于夏某之后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夏某瑜应继承夏某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郭某、程某航。夏某瑜的母亲郭某、儿子程某航均表示放弃上述不动产中夏某瑜应继承夏某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夏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子夏某升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夏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夏某升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鹤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