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城市交通项目强制拆迁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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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888353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政府为了缓解老城区的交通压力,打通城市规划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赵先生未与政府下设的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形下,北镇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赵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就补偿方式、过度方式和产权调换方式作出安排,并告知赵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赵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后,北镇市人民政府作出《执行通知书》,限赵先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搬迁房屋。通知书送达期满后,赵先生依然不履行搬迁义务,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北镇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了预防纠纷,北镇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到北镇市公证处申请对本次强制执行中强制拆迁的房屋内物品及院内物品以现场清点登记、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经研究认为政府实施强制执行是依据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为此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保全证据的范围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或书证、保全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及保全行为。该公证根据征收部门的申请,以现场清点、录像、拍照形式对执行过程中涉及房屋内物品的有关情况、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如果将物品腾出房屋后,造成物品毁损灭失,则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证据,要求执行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保全证据公证并不是保护执行机关的利益,而是公证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保存、固定客观事实。公证充分体现不偏不倚的中立性的角色,也能促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辽锦北证民字第94号
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一九六七年四月十日出生,现住辽宁省XX市XX路XXXX号。职务:主任。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预防纠纷之用,于二0二0年三月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位于北镇市迎宾大道(东大桥-郝屯)房屋征收区域赵某某的房屋内及院内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李X、公证人员宋XX、李X、郭X,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北镇市住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北镇市广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北镇市时尚经典数码彩扩婚纱影楼摄像师、照相师高某、王某于二0二0年三月五日中午十二时二十分来到北镇市迎宾大道(东大桥-郝屯)房屋征收区域被拆迁户赵某某房屋,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北镇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四周进行清场并拉起警戒线,公证员李X、公证人员宋XX、李X、郭X对房屋内及院内物品进行查看登记,公证人员宋学英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2页,李辉、宋学英、郭峰现场制作《保全物品清单》一份10页。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摄像、照相人员高某某、王某某对上述房屋内物品及院内物品现状进行现场录像、照相,取得光盘1张,照片30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及《保全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全物品清单》上记录人签名属实。保存于北镇市公证处的光盘1张、照片30张为摄像、照相人员高某某、王某某保全物品现场所作,与实际情况相符。赵某某房屋内物品及院内物品由被拆户赵某某自行拉走。
附:1、《工作记录》一份2页
2、《保全物品清单》10页
3、照片30张
4、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