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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赡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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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888182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强、何某娜两位老人在女儿林某娟及女婿袁某东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称其所居住的小区正在进行城改工作,他们希望女婿也能享受到改造中涉及的集体股权分配权益。出于防范将来出现女儿、女婿推卸应尽的赡养义务等情况的考虑,在相关部门的要求下,两位老人与女儿、女婿对公证处提出了办理赡养协议的公证申请。

受理申请后,公证员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意思表示以及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事实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对被赡养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了确认。在详细告知双方当事人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公证员还协助当事人对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随后,经公证员见证,双方当事人在赡养协议上签名并捺右手大拇指指印。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赡养协议公证书。

自从国家在1996年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肯定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之后,以协议方式明确赡养义务人具体赡养义务的做法日渐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家庭养老模式。本案将素有“无私的家庭顾问”之称的公证机构引入其中,以公证在中立、专业、公信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咨询、代书(完善协议)、证明、调解等职能作用为依托,帮助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明晰权责义务,规范赡养协议并剔除协议中的风险隐患,强化协议效力,必要时还可充当双方矛盾的调和者,为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巩固完善家庭养老机制、预防和解决家庭养老纠纷提供了生动实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赡养人:袁某东、林某娟

被赡养人:林某强、何某娜

公证事项:赡养协议

赡养人袁某东、林某娟与被赡养人林某强、何某娜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赡养协议》公证。

经查,赡养人袁某东、林某娟二人系夫妻,林某娟系林某强、何某娜的女儿。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赡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赡养人应与被赡养人共同生活,负责被赡养人日常生活起居,衣、食、住、行等事务。家庭劳作由赡养人共同承担,收益归家庭共同使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对患病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在被赡养人百年之后,赡养人应负责被赡养人丧葬事务。上述约定及协议的其他内容清楚、明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赡养人袁某东、林某娟与被赡养人林某强、何某娜于XXXX年XX月XX日在厦门,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赡养协议》,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协议上袁某东、林某娟、林某强、何某娜的签名、右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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