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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岭县王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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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887577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林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询问了解:申请人王某林的弟弟王某明已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以自己名义在XXXX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X笔存款,需要办理公证才能提取。王某明生前未登记结婚、亦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收养子女,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养)父母和继子女存在,并且父亲王某先、母亲李某玉在其生前均已死亡。王某明有五个兄弟姐妹(大哥王某国、二哥王某祥、三哥王某林、大姐王某秋),大哥王某国在其生前已死亡,大姐王某秋患有精神疾病,王某明与大姐王某秋一直与三哥王某林共同生活,王某明死后的安葬事宜均是由三哥王某林来处理。申请人王某林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又无固定经济生活来源,系关岭自治县XX乡镇XX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了解申请人王某林的基本情况后,随即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存款查询函、申请材料告知清单。申请人王某林将查询到的被继承人王某明的存款账户信息单;被继承人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未婚证明;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亲属关系证明表;王某明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王某林系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材料,提交到我处,考虑到小额继承公证程序简易、避免增加当事人的额外负担,公证处当日办理并出具了小额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关公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村XX组XX号。

被继承人:王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王某林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明、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亲属关系证明表、被继承人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村委证明、被继承人未婚证明、银行流水凭证。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王某明的遗产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遗产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王某明,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明生前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二笔存款,第一笔账号:XXXX,户名:王某明,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XXXX.XX),第二笔账号:XXXX,户名:王某明,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XXXX.XX)。

三、被继承人某明生前未登记结婚,亦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收养子女,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养)父母和继子女存在,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王某明生前的个人财产。

四、被继承人王某明父亲王某先、母亲李某玉、大哥王某国在其生前均已死亡。

五、被继承人王某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三人:

王某祥,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二哥。

王某林,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三哥;

王某秋,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大姐。

六、申请人王某林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系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明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父亲王某先、母亲李某玉在其生前均已死亡,故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二哥王某祥、三哥王某林、大姐王某秋三人共同继承,并由二哥王某林(公民身份号码:XXXX)一人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系针对当事人继承特定小额遗产出具,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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