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浙普渔68628船失事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GGGY15881428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媒体报道,2020年4月13日凌晨,浙普渔68628船在在舟山渔场188渔区(东福山以东70海里左右)附近海域回港途中失联。船为钢制帆张网作业渔船,总吨248吨,船长42.20米,宽8米,深3.80米,主机功率396千瓦,船上人员初步核实为16人,其中有7人来自河南,9人来自台州,年龄最小的船员29岁,最大的57岁。截至4月14日晚,已找到5名船员的尸体,均已遇难,还打捞到了疑似浙普渔68628船上的渔具和船只碎末。

据了解,台州9名船员其中8名为玉环籍,还有1名为温岭籍,但其亲属均住玉环。9名失事船员的直系亲属均向本处申请委托公证,以便去舟山处理失事相关事宜。各户均有类似的情况,现以失事船员张某惠户为例,阐述如何解决委托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1、委托书的起草。由于各委托人的诉求基本相同,故根据各委托人的意思,统一起草委托书文本,便于使用。

2、委托人的范围。据失事船员的亲属判断,失事船可能沉没,生还的可能性不大。但在找到尸体之前,还不能确定已全部死亡,故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委托,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实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属直系血亲,配偶属直系姻亲,因此由直系亲属身份委托。

2、受托人的选定。虽然受托人应由委托人选定,但由于涉及收付款事项,属重大民事权利义务,又是共同委托,故受托人的选定应考虑各委托人权益的平衡。张某惠直系亲属的受托人杨某才是张某惠配偶杨某苹的父亲,张某惠母亲杨某素就担心杨某才收到款项后不分配给杨某素,就会造成内部纷争。因此我们告知杨某素可以有二个受托人,并可以开设银行共同帐户(即共管账户,又称联名账户),但后来杨某素自愿只委托杨某才一人。

3、涉及未成年人如何处理。张某惠有二个未成年子女,即女儿张某琴(10周岁)、儿子张某勒(1周岁),配偶杨某苹同时是法定监护人。依《民法总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委托监护,委托处理保护未成年人的事务更没有法律障碍,包括委托律师、委托签署协议。因此杨某苹以本人及二个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身份委托没什么问题,但由于委托的定式公证词格式限制,不能在杨某苹前添加身份用词如本人杨某苹、某某监护人杨某苹,因此其身份只能体现于委托书中。

4、可否网签委托书。9户中有一户失事船员孔某军的未成年儿子孔某南(16周岁)的母亲应某苹(法定监护人),人在温岭,且由于应某苹与孔某军离婚后已再婚并已另有子女,所以不便见面办理。所以采用网络传给委托书样本,由其签署后回传,通过微信视频与其核实,并完成询问和告知事项。依现有公证规范,网签尚不能用委托定式格式出证,故用保全证据要素式出证。从公证书使用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使用者对此类公证书是采信的。

5、委托内容体现哪些方面。委托事项内容是委托书的关键,如果遗漏将影响使用,所以采用宏观描述的方法起草委托书,并用“一切”的用词兜底。对委托期限现我们一般均不超过二年,但因今后可能涉及宣告死亡等情况,故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委托期限为办结为止,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经审查后,由于情况紧急,当地政府提出一名公证员加一名见证人为一组,分二组人员办理,但由于对是否只由一名公证员加见证人的方式办理无明确规定,为避免日后争议,本处增派人员每组均由一名公证员一名助理,与镇、村干部一起,加夜班上门服务,办理了全部委托公证,对处于悲伤中的失事船员家属也是个安慰。           

【公证书格式】

委  托  书


委托人:杨某苹,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张某惠的妻子,也系张某惠未成年女儿张某琴(公民身份号码:×××××)、未成年儿子张某勒(公民身份号码:XXXX)的法定监护人。

杨某素,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张某惠的母亲。

受托人:杨某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张某惠的岳父。

现因浙普渔68628号渔船于2020年4月12日失事,张某惠(公民身份号码:×××××)是该船上失事船员,各委托人系浙普渔68628号渔船船员张某惠直系亲属,为处理失事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处理与上述失事渔船和失事船员有关的财产、人身等一切赔偿、补偿、善后事宜。代为申请参与调解,沟通、协商事故赔偿方案,签署赔偿协议及调解相关文书。

二、代为申请诉讼或代为申请由政府协调处理;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民事赔偿诉求。

三、代领赔偿补偿款项、代为提供银行收款账号。

四、代为办理申请司法确认相关手续,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五、委托人授予受托人有转委托权限。

各委托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具有本委托涉及的民事实体权利代理权。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范围内事项,所表达的意见和相关文书上的签字,各委托人均予以承认,与委托人所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各委托人自愿承担上述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委托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  证  书


(2020)浙玉证字第 559 号

申请人:

杨某苹,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号,公民身份号码:×××××。

杨某素,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石塘 ××××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杨某苹、杨某素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莫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某苹、杨某素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