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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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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880450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公证处收到了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申请,据该公司的代理人宁某陈述称,该公司生产的某某牌“甲乙丙”油污净在延边地区已家喻户晓,知名度极高,该公司在多年前已经将某某牌申请为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近日,该公司在珲春市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发现有大量商户销售的某某牌“甲乙丙”油污净不是该公司生产,也不是经该公司授权的厂家生产的,此侵权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了解到相关情况,公证员审查了宁某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是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的公证申请,满足受理条件,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再次详细审查宁某提供的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以及销售侵权商品商户名单等材料,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对出示材料与陈述作出保证其真实性的承诺,公证员一次性告知此项公证涉及到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悉知。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四条: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

2019年X月X日,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臧某与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宁某,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珲春市销售所谓某某牌“甲乙丙”油污净商户名单,先后走访了33家商户,对销售该产品的珲春市某某日杂橱具商店店铺名称进行了隐蔽拍摄,对该公司代理人购买该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将所购买的商品及购物收据进行封存,公证员现场制作《现场工作记录》X份共X页,现场取得照片XX张。保全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为该公司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为该公司诉讼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延珲证内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住所:江苏省某市某街某路。

负责人: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某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在珲春市某某日杂橱具商店购买某某牌“甲乙丙”油污净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指派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助理减某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来到珲春市某某日杂橱具商店,公证员助理臧某隐蔽拍摄了店名,宁某购买了某某牌“甲乙丙”油污净一套,珲春市某某日杂橱具商店为其出具了收据一张,该收据记载为“甲乙丙"油污净1个x15 (说明:据商店工作人员讲述,商店无法开具正式发票)。宁某交款后立即将该商品交由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臧某保管,整个购物过程自九时二十八分开始至九时二十九分结束。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臧某将该商品带回本公证处,将该商品和购物收据封存在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文件袋内,在该档案袋的封口处粘贴“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封”封条并加盖本公证处公章,由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某在封口处签名。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臧某对购物收据、商品、封存袋进行拍照后,将该封存商品交由宁某带走保管。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上申请人江苏某日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宁X某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附件: 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X份共X页;

      2、照片X份共X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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