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某医院参与覃某某诉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LGLD155236989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覃某某2014年9月2日因李某某驾驶川ATM7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陈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与西御河街交叉口北侧处于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秦某某受伤。2014年交警四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秦某某送往成都市某三级医院抢救治疗,于2014年12月31日出院。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4月7日在成都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20日委托四川某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认定一个一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为此,覃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告李某某、成都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出具判决书,判决:1.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覃某某422000元;2.成都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覃洪安286383.43元。

成都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覃某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市某三级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所接受成都市某三级医院委托代理该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成都市某三级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30%-40%,经审理后判决:1.成都市某三级医院承担覃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驳回原告覃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覃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某三级医院继续委托我所律师为二审代理人,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原告覃某某的起诉。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成都市某三级医院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是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被告成都市某三级医院治疗。后原告一交通肇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青羊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覃洪安人身伤害损失进行了确定,2016年5月16日做出(2016)川0105民初4885号判决书,由成都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2016年11月17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原告的人身损害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明确,其人身损害权益已经获得赔偿。现原告因同一受伤情况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覃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覃某某的损害后果是由李某某的直接侵权行为及成都市某三级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结合在一起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侵权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除赔偿权利人从实体上放弃对赔偿义务人的主张外,在多个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各侵权人均是案件必须的诉讼参与人。覃某某在提起诉本案诉讼前,已经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先行起诉了相关的责任主体,现有证据证实成都市某三级医院是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而非由覃某某另行起诉。本案不应受理,已经不当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覃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覃某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竞合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以基于同一损害后果,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重复赔偿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覃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损害后果已经得到相应赔偿。后又再以同一损害后果另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主张重复赔偿,显然违背了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因此不能获得重复赔偿。

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竞合案件中,按份承担侵权责任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被害人对未参与主张权利应如何进行

对于受害人损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结合在一起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侵权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除赔偿权利人从实体上放弃对赔偿义务人的主张外,在多个侵权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各侵权人均是案件必须的诉讼参与人。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应当将所有侵权人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而非由受害人另行起诉。若受害人在第一次诉讼中未对全部侵权责任人作为主体提起诉讼,已经以某一侵权法律关系先行起诉了相关的责任主体,后又以另一侵权法律关系将其他侵权人作为主体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理,已经不当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竞合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竞合案件时,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一定的,不能以不同的侵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重复赔偿,违背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原则。应当将所有侵权人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而非由受害人另行起诉,增加受害人诉讼成本,同时也是造成诉累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关案例